作者:陈宜芳、吴景丽、王丹
(九)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关于直播打赏款项处理问题。从司法统计数据看,近年来,涉及直播打赏的纠纷主要是未成年人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的直播打赏。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打赏的款项,应予退还。该规定精神应予以坚持。但考虑到网信部门已经出台相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账户打赏功能,该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而且,从司法实践看,目前产生争议的多是未成年人用监护人的账号打赏,甚至也不排除实际上是成年人自己打赏,但恶意以未成年人名义要求返还。因此,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查清实际打赏者是谁这一事实以及如何合理分配直播平台管理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故对该款予以删除。
对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夫妻另一方可要求直播平台返还。该规定的精神对于净化网络空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督促直播平台履行监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部分反馈意见认为,应进一步细化平台与主播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淫秽、色情认定标准。我们经慎重研究认为,该意见有一定道理。涉直播打赏纠纷涉及对新业态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目前尚未达成共识。考虑到直播内容的即时性、观众的不特定性等,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进一步明晰。而且,如果直播内容涉及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还存在收缴等情况,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通盘考虑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故《解释(二)》对该款予以删除。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
2.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形式。离婚经济帮助是古今中外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1950年婚姻法就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此后的婚姻法和民法典均延续该项制度。离婚经济帮助不是劫富济贫或均贫富,而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必然要求。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4个条件:
第一,判断时点为离婚之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是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如果在离婚判决后提出经济帮助,人民法院则不会受理。这就排除了部分别有用心之人在离婚后大肆挥霍财产最终身无分文,并要求前配偶提供经济帮助之可能。
第二,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其生活困难是指依靠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仍不能维持合理生活水平。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般会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获得一定数额的财产,即使是婚姻过错方,一般也不会达到“净身出户”之程度。即使未分割到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其有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等社会保障,应已达到满足基本生活之需要,对方也无须给予离婚经济帮助。因而离婚经济帮助的对象实则是不仅没有生活来源,同时因为年老、重病、残疾等丧失了劳动能力之群体。
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即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仍有剩余。这就意味着,如果离婚双方均只能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也不需要向对方提供经济帮助。对此,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是“有负担能力的一方”。
第四,时间限制。离婚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因此,只能是暂时的帮助,这是该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审判实践的通常做法。而且,如果接受帮助的一方已经再婚或与他人同居生活等,帮助也应予以终止。考虑到实践中生活困难的重要方面是无房居住,为落实民法典该项制度,统一法律适用,《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具体的帮助形式。该条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有一定程度的误读。考虑到房屋价值较大,实践中也需要考虑有负担能力一方的后续生活等,《解释(二)》对具体帮助形式不再作规定,实践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妥善处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6)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7)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8)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9)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