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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4)
发布时间:2025-03-31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陈宜芳、吴景丽、王丹


(三)细化同居析产规则


自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不再认可所谓“事实婚姻”。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互相忠实的义务、相互扶养的义务、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相互享有继承权等。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新和开放,同居逐渐为一部分人所接受或者默许,但在整个社会中仍远未形成共识。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双方因同居引发的析产纠纷有增多趋势,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也需要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统一裁判规则和理念,能够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基于同居不同于婚姻的基本前提,《解释(二)》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明确如果同居双方事先就财产问题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当前大部分人的心理预期和同居不同于婚姻保护的价值理念,规定在财产分割时遵循“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原则。鉴于共同生活的复杂性和紧密性,同居双方可能因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为此,《解释(二)》规定,此种情况,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应以此为基础进行分割,以充分保护当事人个人财产权利。


在此基础上,在财产分割时还需要考虑如下具体因素:


一是共同生活情况,比如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双方的付出情况等,也要考虑一方是否存在暴力行为等严重过错。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同居生活的人虽不属于家庭成员范围,但如果他们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如果一方存在暴力行为导致分手的,在同居析产时也可以作为考虑因素。


二是有无共同子女。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居期间生育共同子女的,同居结束后,对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也要予以特别考虑。


三是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比如双方共同投资,财产增值部分主要由一方经营所得,就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总之,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关于是否需要对同居生活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对方工作的一方给予适当补偿的问题。《解释(二)》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稿中,曾对此予以规定。对该规定的反对意见较多。我们经反复研究认为,应坚持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基本原则,对于同居关系,不能等同于婚姻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双方生活紧密度较高,也往往存在互相扶助的情况,较为复杂,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也不尽相同,相关裁判规则需要继续探索,故删除了该规定。在个案处理中,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待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6)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7)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8)







发布时间:2025-03-31  阅读:25次
 标签: 婚姻家庭编解释   同居   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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