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宜芳、吴景丽、王丹
(四)明确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原则
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既是我国传统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更有父母对晚年安享天伦之乐的期盼,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性质以及具体内容。但是在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纠纷也由此产生。如何审理好相关案件,实现父母权益与配偶一方权益的平衡保护,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到《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再到《解释(一)》第29条,司法政策也一直在探寻更好的解决方式。
我们认为,保护出资父母一方权益体现的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而维护子女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有助于增强其对家庭的认同,鼓励其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并协助另一方更好地赡养父母,实际上蕴含着对婚姻家庭的保护,这从根本上有利于保护出资父母一方权益。审理相关案件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良好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精神为指导,实现个人财产利益与家庭团体利益的平衡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情况下,应按照民法典规定,认定为是赠与夫妻双方。但是,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的特定目的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在子女离婚尤其是婚龄较短时,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要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中“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出资来源情况,在此基础上,还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合理分割。
鉴于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的复杂性,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双方父母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1.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在一方父母仅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下,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无法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因此,《解释(二)》第8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总之,处理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应当以平衡保护个人权益和婚姻家庭团体利益为基本理念,关注婚姻家庭的伦理性、团体性特征,既要引导婚姻当事人注重对家庭的付出,也要防止借短暂婚姻不劳而获大额财物的投机行为,真正实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待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6)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7)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