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宜芳、吴景丽、王丹
(七)明确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裁判规则
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对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唯一房产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折中的办法常常是双方均同意将该财产给予共同子女。也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正是因为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是,离婚后,基于各种原因,该财产的实际占有一方或者登记一方拒绝履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以享有任意撤销权为由主动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
我们经研究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处分的具体形式,且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等约定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单独撤销其中一部分内容。在财产权利未转移前,一方不能根据赠与合同规则单独享有任意撤销权。为此,《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为夫妻双方,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原则上只能由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为此,《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子女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夫妻的一方起诉,而不是子女起诉。这也有助于避免亲子关系受到进一步损害。
当然,如果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子女可以请求一方履行的,可以依照约定处理。为此,《解释(二)》第20条第3款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将财产给予子女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情况,为此,《解释(二)》第20条第4款进一步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条精神也与《解释(一)》第70条规定一脉相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相关约定被撤销后,该部分财产又回到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状态,当事人在撤销的同时,请求重新分割的,基于便利当事人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因此,该条第4款也同时规定: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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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6)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7)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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