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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
发布时间:2025-03-31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陈宜芳、吴景丽、王丹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呈现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新的焦点,财产类型多样化、涉案标的额增大,矛盾冲突激烈。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案件疑难复杂,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202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后,即开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制定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对解释内容基本形成共识。为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我们还就解释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意见建议近1万份,我们逐一研究,充分吸纳。这些意见建议对完善司法解释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制定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坚持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遵循法律规定本意,确定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比如对争议极大的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问题,基于具体案件事实在认定为赠与的前提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规定,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离婚时,进一步解释《民法典》第1087条的“财产具体情况”,将出资来源作为财产具体情况予以考虑,以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等,引导社会尊重婚姻,强调夫妻之间应遵守忠实义务。


(三)问题导向原则


紧贴审判工作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实事求是,不贪大求全,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裁判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主要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同居财产分割、夫妻间给予房产、夫妻一方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离婚协议将财产给予子女等家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同时,注重与原有司法解释规定在逻辑上协调一致。


(四)“内外有别”原则


家庭虽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有其特定的角色和功能定位与外界始终处于互动之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注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等其他各编以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体系协调,既注重在外部关系上维护以公示公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规则,也强调在婚姻家庭内部保护配偶另一方合法权益,比如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直播打赏、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等。

---待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2)


发布时间:2025-03-31  阅读:13次
 标签: 婚姻家庭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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