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宜芳、吴景丽、王丹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的国情、社情、民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共23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重婚。第1051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对重婚情形能否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上述规定,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如果提起诉讼时原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也属于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情况,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自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配偶死亡的节点开始,重婚的婚姻可以自动转为有效。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再次结婚登记的行政成本。
但是,从公序良俗的角度,重婚行为与未达法定婚龄以及原《婚姻法》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况在违法程度上存在轻重之分,甚至是本质的不同。前者违反了婚姻的公益要件,应坚决予以否定。后者违反的仅是婚姻的私益要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明确重婚行为不适用效力补正。其中第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曾有但书条款,目的是保护重婚中善意的一方。但不少反馈意见认为,重婚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不应当仅因一方的善意即使得重婚行为合法化。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重婚中善意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损害赔偿,该规定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故删除了但书条款。
---待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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