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以房换养"的协议
于某住在北京市昌平区一个村里,曾有婚姻但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其他子女。2023年12月13日,于某与户籍在河南农村的刘某签订了一份《赠与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承担对于某"生养死葬"的义务,每年支付生活费3万元,在于某在世时妥善安置其生活,去世后负责丧葬事宜;作为对价,于某将其所有的昌平区一处宅基地院落——砖木结构的平房四间——赠与刘某。协议还写明,刘某按约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改建扩建,但必须保证于某的居住权;如果刘某不履行扶养义务,于某有权终止协议,且不退还相关扶养费用。
此后双方关系破裂。刘某起诉到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于某返还其自称已经支付的供养费3.5万元——3万元年度生活费,加上陆续支付的生活费、医疗费等5000元——及利息。于某同意解除协议,但否认收过这笔钱,称刘某根本没有支付过3万元年度生活费,2024年6月自己摔伤后刘某也从未照顾。
一审:协议自始无效
昌平区法院先给协议定性:这份《赠与扶养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性质,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问题出在标的物上。协议赠与的房屋院落位于农村宅基地,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依照有关规定村民个人不得擅自处分;赠与房屋必然同时处分了房屋院落占用的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一审认定协议无效,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刘某主张已付的3.5万元,一审也没有支持。刘某提交的付款证据只有一张银行取款单,显示其在签协议前一天以某公司名义取出5万元现金,自称给了于某3万元。法院认为,取款记录不能证明所取款项交给了于某以及具体数额,于某本人也当庭否认收到。
上诉:录音和"自认"都没被采信
刘某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换了论证方式:电话录音里刘某说过"你说让我养你,一年给你3万元,我说行",于某回应过"你一年给我3万",这构成对收到钱的自认;2024年7月刘某催要返还的录音里,于某曾表示同意返还1.5万元,那么即便3.5万元证明不了,至少也该判还1.5万元。刘某还新提出曾为于某代缴电费、垫付离婚案件诉讼费1705元。
于某辩称,录音只是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复述,不能证明钱实际交付过;刘某前后陈述矛盾,代缴电费、垫诉讼费这些说法一审时根本没提过,而且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是1075元,不是1705元。
二审:钱没证明交付,刘某自己也有过错
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认定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刘某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议约定赠与宅基地院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3.5万元,刘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向于某给付款项的金额和用途——取款记录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于某,录音也无法体现双方就返还达成一致意见,于某对这些事实和证据均不认可。二审还点出,刘某对合同无效本身也有过错。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赠扶养协议本身是好工具,但要的是合法的标的
这起案件推翻的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恰恰相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它的效力顺位排在法定继承和遗嘱之前。对无子女的老年人来说,让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生养死葬、以遗赠作为回报,是法律明确认可的养老安排。这个案子的致命点在标的:许诺的是农村宅基地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与集体成员身份绑定,把宅基地房处分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无论买卖、赠与还是遗赠扶养协议,原则上都行不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落到这个案子里:受赠一方没收到过钱,也就没有什么可返还;付出的一方主张给过钱但证明不了,法院同样爱莫能助。
对类似安排意味着什么
对准备"以房换养"的家庭,这个案子提了三个醒。第一,先看标的:农村宅基地房给不了集体以外的人,想用房产换取扶养,应当选择可以合法处分的财产,比如城镇商品房;确实涉及宅基地房的,先咨询村集体和当地政策,不要指望签了协议就能办成。第二,给钱要留痕:案中刘某自称交付了3万元现金,取款单只能证明取过钱,证明不了交过钱,法院就不认。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书面收条、交付时在场见证,任何一样都能让结局完全不同。第三,协议里"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不退还扶养费用"这类条款不是保险箱:协议整体无效时,条款和录音都保不住已经付出的钱。对老人一方同样如此——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律给无子女老人的一个正经工具,但标的要合法、给付要留痕、义务要写清,否则答应给老人的养老保障,最后可能两头落空。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京01民终10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