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姐妹和父母的遗产
父亲杨某2017年5月去世,母亲唐某2021年6月相继离世。老两口均为初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双方父母都先于二人去世。父亲先走,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母亲和两个女儿;母亲后走,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姐妹俩。两位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产包括登记在母亲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母亲名下在北京银行、邮政储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多个账户的存款,一个证券账户,以及两位老人去世后社保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母亲去世后,长女杨某2办理了丧事,掌握着父母的证件和银行卡,从多个账户取过款。次女杨某1长期在厦门生活,认为遗产应当平分,协商未果,于2023年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房屋、存款、证券和抚恤金丧葬费。
一审:与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长女多分
朝阳区法院查明,杨某1和杨某2都对两位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杨某2长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并照顾老人,所尽赡养义务相较杨某1更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一审判决房屋按份继承,杨某1继承45%的份额,杨某2继承55%;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和资金由姐妹各继承50%;母亲名下各银行账户的款项均由杨某2继承所有,由杨某2给付杨某1折价款12万元。
有意思的是,双方的关键主张一审都没有采信。杨某1主张母亲去世前不久转账给杨某2的20万元是购买墓地的专项资金,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杨某2主张母亲去世后已经销户取出的三笔大额存款是母亲生前赠与她的,同样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这笔钱仍计入遗产分割。杨某2还提出留出26万元预备款,用于将来为父母办理殡葬事宜和亲戚往来,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妹妹上诉:指控姐姐隐匿侵吞遗产
杨某1不服上诉,向二审提交了录音、银行业务凭证、照片、机票记录、病历等七组新证据,还申请表姐妹出庭作证。她的核心主张是杨某2故意隐匿、侵吞遗产:母亲去世后拿走全部证件银行卡和房产证,私自支取存款、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协商时谎称母亲遗产只有150万元,实际查明的存款余额超过245万元;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要求少分给杨某2,并由自己继承房屋全部份额。
杨某2辩称自己应当多分,12万元折价款已经不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她还主张父亲病重期间是自己照顾更多,杨某1照顾父亲只是应尽的义务。
二审:维持,55比45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房屋的分割和折价款的数额。关于份额,杨某2、杨某1均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杨某2长年与父母共同生活,一审认定其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并酌情确定55%与45%的份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份额亦无不当;杨某1二审主张继承房屋全部份额,超出其一审主张范围,亦无充分依据;她主张自己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且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关于隐匿侵吞的指控,二审明确指出杨某1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
关于折价款,二审点明一个细节:唐某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杨某的遗属差额不属于遗产,但双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审根据银行卡余额及支取情况、办理丧葬的花费、供暖费交纳、代父母偿还借款等情况,扣除双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确定的比例分割,酌情判令杨某2给付12万元,认定正确、数额合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继承不是必然平分
很多人以为法定继承就是子女平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此写得很清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长女的55%,走的就是共同生活并多尽赡养义务可以多分这一款。
妹妹援引的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也是真实存在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适用的前提是拿得出证据。这桩案子里妹妹提交了录音和银行凭证,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姐姐构成隐匿侵吞,姐姐支取存款的行为被当作遗产分割的对象处理,而不是少分份额的理由。
对类似家庭意味着什么
这起案件对父母去世后接手银行卡证件的子女是个提醒。长女主张取出的存款是生前赠与,举证失败,钱照样计入遗产;而她的每一笔支取都成了案卷里的证据。父母去世后稳妥的做法是不动账户、先查明余额,再协商或诉讼分割。对父母而言,想让共同生活、照顾自己的子女多分,最干净的办法是生前立遗嘱;没有遗嘱,是否共同生活多年、是否多尽赡养义务,要靠证据说话,妹妹指控姐姐长期无业啃老,只是当事人陈述,判决并未据此认定。
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也值得注意。它们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法律上不属于遗产,但实践中常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领取在一方手中的款项,扣除丧葬开支后同样按继承份额分配。一审判决结尾还写了一大段守孝悌的话,希望姐妹换位思考、摒弃前嫌。份额的事法律可以判,手足情的事判不了,这一点判决书写得明白。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京03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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