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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离婚一个月后去世,失独老人起诉前女婿要探望外孙,上海二中院:法律未写明祖父母探望权,但隔代探望符合公序良俗
发布时间:2026-10-20  来源:   

女儿离婚一个月后去世,失独老人起诉前女婿要探望外孙,上海二中院:法律未写明祖父母探望权,但隔代探望符合公序良俗

一场官司:外祖父母要求每周接走外孙

2016年5月,宋某某与妻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的儿子由妻子抚养、随妻子生活,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岁。一个月后,这位妻子、也就是杨某某和胡某某夫妻俩唯一的女儿去世了。孩子此后随父亲宋某某共同生活,而外祖父母杨某某、胡某某一夜之间成了失独老人,也与外孙失去了日常联系。

两位老人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他们每周对外孙行使一次探望权,具体方式是每周五晚八点到孩子住处把孩子接走,周日傍晚六点前送回。这场官司争的不是财产,也不是抚养权,而是一个法律上没有明文写出来的权利:外公外婆能不能起诉孩子的父亲,要求探望外孙。

一审法院:法律没有禁止近亲属行使探望的权利

黄浦区法院查明,当时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法律没有规定禁止近亲属行使探望的权利。法院在判决中写道,杨某某、胡某某唯一女儿去世,对他们身体及心理造成重大伤害,使其成为失独老人;他们与外孙之间有血缘上的联系,探望第三代是失独老人老有所乐、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抚平失去亲人的心理创伤;同时隔代探望也能把孩子失去母爱关怀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也提醒,探望过程中双方应相互协商,避免矛盾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判决支持老人的请求,这两条的原文分别是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过法院确定的方式比老人的请求保守得多:不是每周接走过周末,而是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九点到十一点,到孩子住处探望,宋某某予以协助。

前女婿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老人对探望时间不满意,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去宋某某住处路途要一个小时,一审的方式不利于与孩子情感沟通,请求延长为早上九点接走、晚上七点送回。宋某某则辩称,之前探望时双方发生过矛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胡某某作为外祖父、外祖母,与孩子之间有血缘上的联系;一审结合双方的庭审意见、孩子的年龄及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探望时间及方式,尚属合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样的情形,上海法院支持过第二次

2017年这桩案子里,母亲是离婚后一个月去世。上海二中院2021年1月判决的另一起案件,情节更曲折:2016年10月,母亲冯某因车祸意外死亡,孩子随父亲刘某生活。外祖父母吴某某、冯1在女儿生前就一直帮忙照顾孩子,女儿去世后要求每月探望两次,还要求在春节、五一、十一假期各接走孩子一天。刘某拒绝。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每月两次,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上午十点到下午四点,到孩子住处接走再送回,假期探望则暂不支持。

刘某上诉,主张法律没有隔代探望的要件支持,两位老人没有为孩子的成长支付过费用,孩子本人也明确表示反对探望。上海二中院审查后认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利,但外祖父母的探望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法院特别指出两点:其一,刘某反对探望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遗产分割中产生的纠纷,而该纠纷已经法院调解解决,调解过程中刘某自己就同意两周一次探望,现在调解协议已经履行、他却拒绝探望,有违诚信;其二,孩子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认知存在局限性,她对探望的态度主要源于大人之间的矛盾,且没有证据证明探望会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从哪里来:法条只写了"父或者母"

这两份判决都承认同一个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当时施行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写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沿用了同样的表述,权利主体始终是"父或者母",祖父母没有被写进条文。2017年那案子的一审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而民法通则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公序良俗这条原则现在由民法典第八条承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支持隔代探望的法院走的都是这条路:条文没有授权,但也没有禁止,于是用公序良俗原则把老人的探望诉求纳入民事权益保护的范围。反对的意见同样有道理:既然立法者把探望权主体明确限定为父或母,祖父母就不享有这项法定权利,法院不宜替立法者补充。

也有法院直接驳回:外公不是适格原告

隔代探望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一律得到支持。2024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里,一位祖父起诉要求探望随母亲生活的孙子女,法院经审查认为,探望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主体是父或者母,不包括祖父母等近亲属,原告作为孩子的祖父不直接享有探望权,不具有该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同样是上海、同样是祖父母起诉,结果可以相反。分歧不在事实,而在法律适用的路径:一条路认定主体不适格、直接驳回,另一条路认定法律未禁止、依公序良俗予以保护。上海二中院的两起案件走了后一条路,但判决本身也承认前一条路在法条上有依据。

对类似家庭意味着什么

隔代探望目前不是法律明文赋予的权利,官司能不能赢,很大程度取决于具体法院和具体案情。从上海二中院两案的说理看,几个因素分量很重。祖父母过去实际参与抚养孙辈、双方感情深厚,是支持探望的重要基础,两起案件里老人都曾长期帮忙照顾孩子。孩子的利益是法院的第一考量,两案都强调没有证据证明探望对孩子不利,确定的方式也相当克制,或者在孩子住处短时探望,或者接走仅六小时。孩子的意愿会被尊重,但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法院会审查她的态度是否源于大人之间的矛盾。而双方此前就探望有过的口头或书面一致意见,比如刘某在继承纠纷调解中的表态,可能成为判决的决定性因素,法院会据此认定拒绝探望有违诚信。

对父母双方都在、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家庭,祖父母起诉要求探望被驳回的可能性更大。对丧子丧女的失独家庭,或者父或母一方已经去世的家庭,上海法院的这两起案件提供了一条可以争取的路径:先与前女婿或前儿媳协商探望方式并留下记录,协商不成再起诉,请求法院依公序良俗原则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并做好法院只判短时、就近探望的心理准备。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沪02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书;另参(2020)沪02民终11029号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5民初99540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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