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买的房:父子合买,儿子结婚
2000年8月,俞某与父亲俞某2签订上海市安居房预配售合同,以170,816元购买普陀区清涧路一套62.8平方米的房屋:首付款70,816元,余款10万元申请公积金贷款,主贷人是俞某,参贷人是他的父亲。2002年9月,俞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房屋产权证上,权利人是俞某与俞某2,共有方式一栏写着“共同共有”。这笔10万元贷款,婚前偿还了49,184.33元,婚后偿还了50,815.67元,至离婚时已全部还清。
离婚之后:妻子另案起诉,索要共同还贷和增值补偿
2015年俞某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16年再次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此时这套当年17万元买下的房子,双方确认现值295.16万元。离婚后,徐某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判令俞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补偿523,909元。她的逻辑很直接:婚后还的50,815.67元贷款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笔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丈夫应当补偿。
一审:按“房子归登记方、婚后共同还贷补偿”规则判43.9万
一审法院适用的是当时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则——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规则现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内容一致)。俞某抗辩说婚后还贷都是其父母代其支付的,一审不采信:他既无法证明夫妻之间经济互相独立、收入无力还贷,也无法证明还贷款的钱全数来自父母。据此,一审认定婚后共同还贷的50,815.67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结合双方确认的房屋价值,酌定俞某支付徐某折价补偿款439,032.44元。
二审:房子是父子共同共有,补偿算法变了
俞某上诉:首付款是家庭共有财产支付的,贷款是父子共同偿还的,房子也是父子共有的,一审没有先析产就直接按他一人还贷计算补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海二中院二审把共同共有的法理讲得很细。一方面,二审驳回了俞某“先析产再补偿”的主张: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婚后俞某偿还贷款的行为及于整套房屋;徐某主张补偿,也不当然导致父子共有关系的基础丧失,父子的析产不应当成为本案处理的前提。另一方面,二审纠正了一审的补偿计算:这套房子是俞某与父亲共同共有,父亲不仅是参贷人,还实际参与了还贷——徐某本人在二审中也确认,婚前父亲还了28,568.33元,婚后父亲又以公积金还了12,030元、另有现金约1万余元。一审只按俞某婚后还贷的50,815.67元对应增值来算补偿,数额不当。二审根据房屋购买时间、权属状况、贷款归还情况、婚姻成立与解除时间、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综合因素,酌情改判俞某支付徐某补偿款18万元,撤销一审判决。
现行规则: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这个案子适用的是旧婚姻法解释(三),但规则在民法典时代原样延续。现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的原则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这个案子给出的三个教训
第一,“房子归登记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是默认公式,但补偿数额从来不是机械公式——本案二审明确列举了购买时间、权属状况、还贷情况、婚姻起止时间、双方贡献这些综合因素,43.9万元改判成18万元就是“综合酌定”的分量。第二,父母在这类房产里的角色会实质改变结果:父亲是共同共有人、参贷人,还实际还了钱,配偶能主张的补偿空间明显收窄。反过来,对出资购房的一方父母,这个案子是提醒——想保住自己在房里的权益,登记共有、保留还贷记录都是实打实的依据。第三,“婚后还贷是我父母代付的”这种抗辩极难成立:一审直接点破,要证明夫妻经济独立、钱款全数来自父母才行;拿不出证据,婚后还贷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另外,这类补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另案提起——徐某走的正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但别拖太久,诉讼时效同样盯着。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沪02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30日判决)。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