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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案例-上海】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赵某、钱某诉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上海市高院   

上海高院发布第二批10起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15


  为深入践行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值此5·15“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涵盖了子女真实意愿征询、离婚财产申报、隔代探望权、遗产必留份等热点问题,既有裁判规则的明确,又有工作机制的创新,还有各部门的协同保护发力,充分展示上海法院近年来在涉少家事审判的生动实践,为全市法院家事纠纷化解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01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

  02确定适格监护人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03拒送子女入学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0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05司法学校社会协同制止家长暴力管教

  06隐瞒财产拒不申报法院依法判决少分

  07刑民协同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08适用必留份维护“一老一少”权益

  09未成年人开“黑车” 家庭教育指导助回归

  10引入外籍调解员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案例4 


  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赵某、钱某诉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系夫妻,两人在独子离世后,因沟通不畅未能正常探望孙子小赵。赵某、钱某将小赵母亲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每周探望小赵一次,每次需连续12小时。李某辩称从未阻碍祖孙亲情,但孩子课业负担较重,需稳定环境,赵某、钱某主张的探望方式不利于孩子学业发展。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隔代探望权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探望权存在显著区别。父母的探望权源于亲子关系及抚养、教育义务,探望既是权利也是责任;而隔代探望权源于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伦理,核心功能在于满足情感联络与精神慰藉需求,并非替代死亡的父母一方行使抚养、教育职责。基于此,隔代探望方案必须遵循两项核心要求:一是不扰乱未成年人固有的生活节奏,探望的时间与频率必须优先保障其稳定的作息、连贯的学业安排及必要的休闲空间,维护其成长环境的可预期性;二是不对直接抚养人造成不当干扰,方案必须合理、适度,尊重直接抚养人为保障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所作的规划安排,避免对其履行抚养教育职责造成干扰。


  后经人民法院充分说理、释明,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探望方案:赵某、钱某每周探望孙子小赵一次,接其回赵某、钱某住处吃饭、玩耍、逗留2小时。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老人的隔代探望问题,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祖(外)父母可以跟随己方子女共同进行探望,但失独老人是否享有独立的探望权,如何行使探望权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赋予失独老人隔代探望的权利,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更是促进隔代代际沟通,维护失独老人与失怙(失恃)未成年人情感利益的一种方式,但是实践中该问题又涉及丧子老人情感慰藉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秩序稳定、监护人协调负担之间的多重平衡。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同时也充分考量了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学习秩序,从如何规范行使的角度,明确隔代探望权以情感联络与精神慰藉为核心,并非替代已故父母行使抚养、教育职责,并合理设定隔代探望方案必须遵循的核心要求:不扰乱未成年人生活节奏和不对监护人造成过度协调负担。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结合未成年人年龄、作息、学业安排和直接抚养人抚养计划等因素,协调细化、落实探望方案。既体现司法对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怀,同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转化为权责清晰、稳定持续的生活安排,为隔代探望权纠纷审理提供了可操作、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发布时间:2026-05-15  阅读:7次
 标签: 失独老人   隔代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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