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第二批10起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15
为深入践行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值此5·15“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涵盖了子女真实意愿征询、离婚财产申报、隔代探望权、遗产必留份等热点问题,既有裁判规则的明确,又有工作机制的创新,还有各部门的协同保护发力,充分展示上海法院近年来在涉少家事审判的生动实践,为全市法院家事纠纷化解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01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
02确定适格监护人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03拒送子女入学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0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05司法学校社会协同制止家长暴力管教
06隐瞒财产拒不申报法院依法判决少分
07刑民协同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08适用必留份维护“一老一少”权益
09未成年人开“黑车” 家庭教育指导助回归
10引入外籍调解员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案例3
拒送子女入学 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陶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陶某(男)与赵某某(女)结婚,于2018年生育一女小陶,后因感情不合离婚。经过调解,2022年起小陶与赵某某共同生活。2024年9月,小陶就读小学一年级,赵某某仅在2024年9月2日送小陶到校,后小陶均未正常到校上学。学校多次与赵某某沟通,但赵某某一直以孩子身体不适等为由,拒送小陶入学。小陶的外祖父母多次上门劝说,学校以及教育、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多次上门对赵某某进行谈话、提醒、训诫,要求赵某某送小陶接受义务教育均无果。陶某为女儿能顺利入学受教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陶一直与母亲赵某某共同生活,赵某某有义务对小陶的身心进行全方位的照顾、抚养。但被告赵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小陶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会导致小陶的认知、学业发展滞后,社交能力缺失以及心理健康风险上升,并会造成未来小陶融入社会必要的学历缺失、社会适应困难。在多部门的沟通、谈话、提醒、训诫后,赵某某仍不愿改变其执拗、偏激的教育、管理孩子的方式,已不再适合抚养小陶,故判决小陶变更为随陶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人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个人主观意愿而免除,这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是法定义务。如监护人以“孩子不适应学校,自己的教育方式更合理”等理由禁止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对子女就学权的漠视,也违背了国家义务教育的刚性要求,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发展权,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未来发展。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干预,对拒绝履行义务教育等相关监护职责的父母,依法变更抚养关系,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发展权益,是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
该裁判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明确了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亦是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并非家庭或监护人随意处置的私事,事关国家未来,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案件的处置流程从亲属劝导到学校、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提醒训诫,直至进入司法程序予以保障,层层递进,有效传递法治温度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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