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第二批10起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15
为深入践行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值此5·15“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涵盖了子女真实意愿征询、离婚财产申报、隔代探望权、遗产必留份等热点问题,既有裁判规则的明确,又有工作机制的创新,还有各部门的协同保护发力,充分展示上海法院近年来在涉少家事审判的生动实践,为全市法院家事纠纷化解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01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
02确定适格监护人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03拒送子女入学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0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05司法学校社会协同制止家长暴力管教
06隐瞒财产拒不申报法院依法判决少分
07刑民协同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08适用必留份维护“一老一少”权益
09未成年人开“黑车” 家庭教育指导助回归
10引入外籍调解员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案例2
确定适格监护人 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曹某梅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曹某某(男)与翟某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曹小某,后于2014年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曹小某随曹某某共同生活,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探望孩子两次。翟某某系精神壹级残疾,自己需要其母亲照顾。离婚后,曹某某长期失联,且因赌博将家中唯一房屋出售。曹小某与祖母及姑姑曹某梅共同生活,由曹某梅照料生活起居。曹小某自幼患有哮喘、癫痫等慢性疾病,后又被诊断为多动症、轻度抑郁,2025年3月因癫痫发作入ICU抢救治疗。面对激增的医药费,曹某梅想为曹小某申请“困境儿童补助”,但因其非监护人而未果。故曹某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曹小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自己担任曹小某监护人。曹小某住所地居委会亦表示同意。
诉讼中,人民法院启动家事调查机制,联合区检察院、区妇联、社区与青少年事务中心,征询了翟某某、曹小某祖母及外祖母的监护意愿以及曹小某本人意见,并对曹小某的生活状况、心理状况以及曹某梅的监护能力开展全面评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小某的父亲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母亲又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缺乏实际监护能力,祖母及外祖母均年事已高,健康欠佳,监护能力不足。曹某梅长期与曹小某共同生活并实际照顾、抚育曹小某,双方建立了紧密、稳定的情感联系。曹小某也有强烈的与曹某梅共同生活的意愿。据此,人民法院认定翟某某因欠缺监护能力,与曹小某的监护关系终止,并判决撤销曹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曹某梅为曹某的监护人。
判决后,人民法院联系妇联、社区及专业社会力量对曹小某定期入户探访,关注其身体恢复、情绪变化,通过区妇联“家+暖心”项目提供心理辅导,邀请其参与暑期活动,融入同龄人群体;对曹某梅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适应监护人角色;将曹小某祖母纳入社区老年关怀项目,提供社区结对帮助。目前,曹某梅成功为曹小某申领了“困境儿童补助”,曹小某的身心逐渐恢复,性格更加开朗,且与曹某梅及祖母搬入新家,获得稳定的居住保障。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该条款规定了监护人的法定顺序,现实中存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但依据顺位应当担任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为年纪、精力等原因监护能力不足,而下一顺位中“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属”已实际照料未成年人并建立了稳定的情感联系的情况,人民法院应结合实际,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裁判。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征询未成年人本人意见、有资格的监护人的意愿以及开展监护能力评估等方式,综合考虑监护能力、情感依附、生活照料现状等因素,确定最为适格的监护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帮助曹小某真正走出生活困境,人民法院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将司法裁判与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判后观护、监护监督深度融合,既激活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践效能,又为困境儿童提供了“裁判+救助+长效观护”的可复制模式,彰显了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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