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第二批10起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15
为深入践行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值此5·15“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涵盖了子女真实意愿征询、离婚财产申报、隔代探望权、遗产必留份等热点问题,既有裁判规则的明确,又有工作机制的创新,还有各部门的协同保护发力,充分展示上海法院近年来在涉少家事审判的生动实践,为全市法院家事纠纷化解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01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
02确定适格监护人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03拒送子女入学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0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05司法学校社会协同制止家长暴力管教
06隐瞒财产拒不申报法院依法判决少分
07刑民协同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08适用必留份维护“一老一少”权益
09未成年人开“黑车” 家庭教育指导助回归
10引入外籍调解员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案例10
引入外籍调解员 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马某诉扎某抚养变更纠纷案
基本案情
法国籍原告马某(男)与拉脱维亚籍被告扎某(女)均为在上海长期生活、工作的外籍人士,二人于2013年10月在上海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德某,该子亦在上海生活、学习。2022年3月,双方经我国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轮流抚养。然则,离婚后双方因抚养义务履行及探望事宜产生争议。
马某以扎某频繁更换工作、出差为由诉请变更由己方单独抚养孩子,并要求对方支付高额抚养费;扎某则主张维持轮流抚养模式,认为马某已再婚,德某正处青春期且有阅读障碍,需同时获得父母双方关爱。
人民法院查明,在法律适用上,双方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在日常相处中,双方均存在要求德某拍摄视频固定抚养意愿、一方现任配偶向德某传递贬损另一方言论的行为,导致德某出现情绪低落、焦虑等心理问题,主动表达希望脱离父母纷争的意愿。
人民法院及时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禁止父母强迫子女表达抚养意愿、传递贬损言论。另,考虑到本案系涉外家事抚养纠纷,为减少文化习俗差异带来的沟通隔阂,人民法院委托外籍法学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外籍调解员熟悉国际司法规则,与当事人具有相似在沪生活背景,三方迅速建立信任、搭建沟通桥梁。在法官指导下,各方共同协商制定的调解方案,既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又与国际司法惯例有效衔接,明确节假日范围、探望周期、就学要求等细节,降低后续司法文书跨境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障碍。最终,马某、扎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对双方之子按年为单位进行轮流抚养,并明确了抚养费金额及探望方式。结案后,双方顺利稳妥地交接,孩子的生活状态趋于稳定。
典型意义
涉外家事纠纷呈现法律适用复杂、文化习俗多元等特征,审理中需兼顾规范法律适用与尊重文化习俗,有效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文化差异对对方的抚养方式不满,并在生活中向未成年人孩子传递负面信息,造成孩子内心的极度不安。审理中,人民法院根据调查中发现的不当养育行为,两次向父母双方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并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一方面明令禁止父母强迫子女表达抚养意愿、传递贬损言论,另一方面针对跨国抚养、跨境求学、跨国探望等特殊场景,明确轮流抚养交接规则以及抚养相关的附随义务、抚养费支付要求、重大事项协商机制,通过司法的“柔性提示+刚性强制”,纠正监护人不当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均已再婚、未成年子女存在明显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担任家事观察员和外籍法学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两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针对性心理干预,化解情绪对立,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提供专业支撑。同时,为促推调解协议落实,人民法院主动查明域外法,向当事人阐释中国法核心原则和对比中国与法、拉两国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其充分理解中国法律适用逻辑。
本案针对涉外家事案件中存在的法律认知差异、文化习俗差别、跨境执行风险等难点问题,既严格适用中国法律、坚守司法主权,又严格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通过多元化解路径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涉外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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