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八
彭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夫妻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基本案情】
彭某(男)、刘某(女)原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均认可刘某自孩子出生后便一直无业,家中亦无保姆照顾。离婚时,刘某认为,其于婚后不久便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但为支持彭某事业、抚育子女,全身心投入家庭事务,自怀孕后不得不放弃事业,孩子出生以来刘某独自承担子女抚养、家务管理等全部家庭义务,应按照市场上保姆月薪标准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彭某认为,刘某不参加工作是自己不想工作,并非因为照顾家庭,不同意刘某要求支付家务补偿的诉讼请求。
【生效裁判】
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刘某主张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考虑到刘某确在与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照顾子女的家庭义务,刘某也确一直处于无业状态,离婚后生活缺少基本保障,故彭某理应向刘某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但刘某按照市场上保姆月薪标准主张此家庭义务费用实有不妥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双方之子年龄、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并结合彭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彭某补偿刘某一定金额的家务劳动补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劳动虽不产生直接经济收益,却为家庭运转提供了基础性保障,在婚姻关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中隐形贡献、机会成本与劳动牺牲的公平评价,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付出应当得到法律认可与合理补偿。本案判决彭某补偿刘某一定金额的家务劳动补偿金既肯定了刘某为家庭提供的价值,又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存续时间、子女年龄情况、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有助于弘扬公正、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