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七
夏某诉孙某、吴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受侵害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夏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后李某因病去世。夏某在处理后事期间发现,其丈夫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未经夏某同意,擅自通过线上转账、发送红包、网络购物、充值话费及电费等方式,向孙某及其女儿吴某赠与大量钱物。其中,向孙某赠与钱物共计20余万元,向吴某赠与钱款1.5万余元。夏某认为,李某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其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孙某、吴某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生效裁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对孙某、吴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向孙某的转账中存在大量“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持续为孙某居住的房屋缴纳电费等多种事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孙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李某在与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孙某及其女儿吴某,该行为既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配偶夏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夏某作为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和谐、友善精神相悖,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法院判决确认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孙某返还夏某20余万元,吴某返还夏某1.5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转账金额的特殊含义、消费物品的属性等细节,最终认定孙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认定该基于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就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平等协商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侵害了相对方依法应享有的权益,最终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向社会传递了“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不鼓励、不纵容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的明确信号,切实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实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精准保护和实质正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本案裁判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维护了“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对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