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第二批10起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15
为深入践行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值此5·15“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涵盖了子女真实意愿征询、离婚财产申报、隔代探望权、遗产必留份等热点问题,既有裁判规则的明确,又有工作机制的创新,还有各部门的协同保护发力,充分展示上海法院近年来在涉少家事审判的生动实践,为全市法院家事纠纷化解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01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
02确定适格监护人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03拒送子女入学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0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05司法学校社会协同制止家长暴力管教
06隐瞒财产拒不申报法院依法判决少分
07刑民协同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08适用必留份维护“一老一少”权益
09未成年人开“黑车” 家庭教育指导助回归
10引入外籍调解员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案例5
司法学校社会协同 制止家长暴力管教
——区妇联代小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沈母与小林系母女关系。沈母独自抚养小林期间,在辅导小林学习时,多次以掌掴、脚踹等方式对小林进行殴打。其邻居和小林学校教师均曾发现并报警。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和教育,沈母称其认识到了错误,但并未停止家暴行为。2025年3月14日,小林在校期间被老师发现脸部、手掌处有外伤,老师向派出所报警。经调查,小林系遭受沈母殴打,致面部淤青、手掌受伤,还有头痛、恶心等症状。金山区妇女联合会因沈母的行为已对小林造成严重身心伤害,小林还随时面临再次被家暴的现实危险,故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沈母殴打、辱骂、威胁小林。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本案中,沈母系小林的母亲,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沈母多次殴打未成年人小林,严重侵害了小林的身心健康,该行为应立即予以禁止。金山区妇女联合会作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专职机构,要求禁止沈母对其未成年的女儿实施家暴,系其依法履职行为,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沈母对小林实施家庭暴力;并同步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委托专业社工上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妇联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纠正不当教养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人民法院多次回访,及时跟踪掌握家庭关系的修复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生活现状。沈母已深刻认识到在教育管教上的方法错误以及自身存在的情绪问题,并正在积极向社工学习控制情绪、正确辅导孩子以及亲子沟通的方法,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系“司法+学校+社会”协同发力,制止家庭暴力管教行为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存在隐蔽性强、维权能力弱、救助不及时等现实问题。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实施暴力管教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维权更为困难。
本案中,学校在发现学生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后,主动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介入调查,固定证据;在未成年人维权能力受限情况下,妇联依法履职,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立案后,第一时间核实案情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效果,人民法院联合妇联、青少年社工进一步加强了后续回访工作。从案件的处理流程来看,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单位均主动履职,积极采取有效行动,制止暴力管教型的家庭暴力,多方力量形成“发现报告-介入处置-司法裁判-矫治修复”全链条保护模式。另外,人民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双令并行的方式,以司法刚性制止家暴行为,以专业指导纠正“以罚代教、以打代管”的错误教养方式,引导监护人树立理性、文明、科学的育儿理念。该案件模式强化对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快速处置,对类似案件办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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