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
【地方案例-上海】刑民协同 守护“监护真空”儿童——郑某某申请撤销许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上海市高院   

上海高院发布第二批10起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15


  为深入践行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值此5·15“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涵盖了子女真实意愿征询、离婚财产申报、隔代探望权、遗产必留份等热点问题,既有裁判规则的明确,又有工作机制的创新,还有各部门的协同保护发力,充分展示上海法院近年来在涉少家事审判的生动实践,为全市法院家事纠纷化解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01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

  02确定适格监护人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03拒送子女入学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0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05司法学校社会协同制止家长暴力管教

  06隐瞒财产拒不申报法院依法判决少分

  07刑民协同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08适用必留份维护“一老一少”权益

  09未成年人开“黑车” 家庭教育指导助回归

  10引入外籍调解员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案例7


  刑民协同 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郑某某申请撤销许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郑某某(女)与被申请人许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小许。2013年10月双方离婚,约定小许由许某某抚养。离婚后,郑某某至外省生活,许某某再婚并另育一子。


  2022年1月至3月,小许(时年11周岁)多次夜宿家中楼道,相关部门对许某某及其再婚配偶进行教育训诫。2022年6月起,许某某仅在外租房供小许独居,由社会爱心人士提供临时照料。2024年7月许某某失业后,不再支付小许生活及租房费用,经相关部门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未能及时联系到郑某某,小许先后两次被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接受临时照料。


  2025年12月9日,许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多番努力,终于与郑某某取得联系,并告知其小许的现状。2025年12月14日,郑某某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许某某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某作为与未成年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监护人,不仅让未成年的女儿独居生活,更在女儿独居生活期间未能提供持续充分的生活保障,致女儿处于危困状态。许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小许的合法权益,据此判决撤销许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判决后,人民法院委托妇联对郑某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强化其作为小许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对郑某某和小许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双方重建母女亲密关系。2026年春节,小许已随郑某某返回老家过年。经回访了解,目前小许生活学习环境较之前均有明显改善,情绪状况良好。


  典型意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属于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十六条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且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父或母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不免除其抚养义务,其仍应依法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在实践中,当监护人的行为既涉嫌遗弃罪,又符合撤销监护权法定情形时,一般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即先审结遗弃罪案件,再由相关适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这种处理模式能够通过刑事程序固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关键事实,为民事案件事实查明提供基础。但因刑事案件有一定的审理周期,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照料等易存在“真空”地带。


  本案中,虽然郑某某也是小许的法定监护人,但是郑某某身处异地难以联系,且从小许2岁起双方就缺乏联络长达12年,若按照“先刑后民”的模式处理,必然会使小许的监护处于实质的“真空”状态。检察机关通过多方努力寻找到郑某某,并及时支持其起诉;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及时审查并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另通过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督促未成年人生母承担监护职责,并在心理观护中拉近长期未共同相处的生母与孩子的心理距离,实现了从司法救济到监护归位的闭环。判决后,人民法院通过持续跟踪生母监护职责的履行情况,避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再次发生,并积极联合检察院、妇联等相关部门跟进后续抚养费主张、救助帮扶等事宜。本案通过刑民协同模式,避免了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的“监护真空”,通过判后回访和社会协同工作,实现了惩戒与保护同步发力,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

发布时间:2026-05-15  阅读:6次
 标签: 撤销监护人   遗弃  
  •   

  •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博

    微博

    微博
    抖音

    抖音

    抖音
    B站

    B站

    B站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婚姻家庭法律网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