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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案例-上海】适用必留份 维护“一老一少”权益——刘某妹、杨某诉黄某、刘小某遗赠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10  来源:上海市高院   

上海高院发布第二批10起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15


  为深入践行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值此5·15“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涵盖了子女真实意愿征询、离婚财产申报、隔代探望权、遗产必留份等热点问题,既有裁判规则的明确,又有工作机制的创新,还有各部门的协同保护发力,充分展示上海法院近年来在涉少家事审判的生动实践,为全市法院家事纠纷化解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01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

  02确定适格监护人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03拒送子女入学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0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05司法学校社会协同制止家长暴力管教

  06隐瞒财产拒不申报法院依法判决少分

  07刑民协同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08适用必留份维护“一老一少”权益

  09未成年人开“黑车” 家庭教育指导助回归

  10引入外籍调解员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案例8


  适用必留份 维护“一老一少”权益

——刘某妹、杨某诉黄某、刘小某遗赠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名刘小某(10周岁)。杨某系刘某母亲,年事已高且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妹系刘某姑姑,依法被指定为杨某的监护人。2023年,刘某确诊软骨肉瘤,病情持续恶化,于2024年12月去世。


  2024年1月17日,刘某亲笔书写遗嘱,明确其与黄某共有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1/2份额和全部剩余存款均由姑姑刘某妹继承,并在遗嘱中要求,刘某妹接受继承后需负责母亲杨某养老送终事宜。刘某去世后,刘某妹、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按遗嘱内容继承刘某财产,判令房屋归黄某、刘小某所有,黄某向刘某妹支付折价款60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但遗嘱自由并非绝对,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杨某年事已高,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每月养老金不足以覆盖护理院费用及日常医疗、生活开支,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刘小某年仅10周岁,尚在接受义务教育,无劳动能力,其母亲黄某月收入较低,难以完全保障其成长所需开支,亦属于需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情形。刘某订立的自书遗嘱形式合法,体现其真实意愿,但未为母亲及未成年女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先为两人保留相应份额后,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处理。故判决房屋归黄某所有,黄某向杨某、刘小某、刘某妹分别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20万、29万。同时人民法院告知刘某妹和黄某分别作为杨某、刘小某的监护人,均应恪守监护职责,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其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规定系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旨在平衡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与特定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保障弱势继承人不因遗嘱安排而被完全排除在遗产分配之外。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遗赠纠纷,核心聚焦遗嘱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平衡,重点突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又传递了家庭温情,为促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化解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人民法院在尊重立遗嘱人遗愿的同时,结合必留份制度处理被继承人遗产,关注“一老一小”需特殊保护的群体,保障其财产权益。本案一方面引导公民订立遗嘱时,要兼顾家庭责任,充分考虑老弱家庭成员的未来需求,避免因财产处分不当使弱势成员陷入更深的困境。另一方面也充分强调监护人职责,引导“一老一小”的两名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践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树立“家庭和睦、互助互爱”的良好家风,从源头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发布时间:2026-06-10  阅读:5次
 标签: 遗嘱继承   必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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