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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案例】赵某诉王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男方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方恋爱,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北京三中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


赵某诉王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男方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方恋爱,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


【基本案情】

赵某(女)、王某(男)2022年在某平台相识并恋爱。王某系已婚状态,但对赵某隐瞒。2023年11月某日下午,赵某发现王某系已婚状态,并同时与其他女性交往,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医疗费、营养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两万元。后赵某以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


【生效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王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骗取赵某信任与之确立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导致赵某受到精神损害。故赵某有权就王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其恋爱,并在交往期间同时与其他女性建立恋爱关系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系处理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一事,与本案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王某并不因《治安调解协议》的签订而免除其他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酌情支持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恋爱,一方面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另一方面也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否定评价。本案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而且,这种隐瞒已婚事实、与婚外异性发展关系的行为在严重时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由此种行为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也屡见不鲜。大众应引以为戒,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的法治原则,理智、正确对待情感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30  阅读:4次
 标签: 隐婚   隐瞒已婚   赔偿   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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