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三
郑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一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郑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认可二人于 2024 年开始分居。杨某主张二人分居前一日,郑某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对其进行殴打,经医院诊断为头部、面部损伤,肘部、膝部挫伤。后杨某报警,派出所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杨某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杨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杨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郑某支付损害赔偿金。郑某认可其曾经殴打过杨某。
【生效裁判】
关于杨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郑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给杨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故法院对杨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酌情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判决弘扬和谐、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明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违背家庭文明与公序良俗,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持明确否定、严格禁止态度。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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