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四
陈某诉何某健康权纠纷案
——同居期间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殴打女性,侵害女性人身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贵任
【基本案情】
何某(男)与陈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期问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何某对陈某拳打脚瑞,陈某被诊断为脾破裂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陈某家人报警后民警将何某抓获归案。法院判决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经鉴定,陈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现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向陈某赔偿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陈某父母因陈某就医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
【生效裁判】
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可知,何某故意伤害陈某身体致使陈某重伤二级,何某对陈某的损伤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陈某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费用,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何某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影响、陈某提交的票据予以确定,最终判决何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3347.26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近年来,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反家庭暴力法顺应时代发展,将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暴力防治体系。本案即为同居关系中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何某与陈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生活,在此期间何某吸打陈某致其重伤,严重侵害了陈某的人身权益,法院认定何某应对陈某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结合在案证据和实际情况判今何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筑牢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司法防线,为受害人规范维权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本案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家暴不是“家务事”,无论家内家外,只要发生暴力伤害事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有助于弘扬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众树立尊重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治理念,推动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亲密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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