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五
赵某诉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农村离婚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刘某(男)原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离婚后,赵某又将刘某及其父母以分家析产纠纷诉至法院。离婚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的生效判决确认赵某对某宅院(以下简称涉诉宅院)17间房屋内的9间平房享有所有权,赵某亦为该宅院所在的农业家庭户,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刘某之母杜某擅自雇佣他人将赵某所有的上述9间房屋拆毁。经鉴定,被毁坏的房屋共计价值14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杜某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年,刘某在未征得赵某同意的情况下,拆除涉诉宅院剩余房屋并与其现任妻子杨某共同出资156万余元翻建了南北两栋二层楼房,共建房屋22间,占用了赵某原有房屋对应的宅基地面积。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诉宅院内新建房屋22间中的9间归其所有。
【生效裁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是所有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的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本案中,赵某对涉诉宅院内原有9间房屋的所有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作为该宅院所在的农业家庭户,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上述房屋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杜某雇佣人员擅自拆毁,后刘某与杨某出资在涉诉宅院翻建两栋二层楼房,占用了赵某房屋的宅基地面积,对赵某享有的物权构成侵害。侵害物权的救济方式,一般包括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刘某已在涉诉宅基地上建成二层楼房,如恢复原状,需拆除新建二层楼房,会造成各方当事人较大损失。现赵某要求确认新建二层楼房中部分房屋归其所有,作为物权损害的救济,符合经济、便利的原则,亦符合法律规定和涉诉宅院的事实状态。关于确认的房间数量,需根据原有房屋面积及房屋状况、新房的造价、设备设施、房屋新旧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经鉴定评估,赵某被毁损房屋价值14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原房屋的面积、价格,现房屋的造价、面积,以及涉诉宅院居住现况,最终确认涉诉宅院内北侧二层房屋中的一层东数第一间至第四间房屋归赵某所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根据前述规定,农村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即便夫妻婚姻关系解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及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仍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本案中,赵某在离婚后已依法取得案涉宅院的房屋所有权,刘某之母杜某擅自拆除其房屋、刘某占用对应宅基地翻建房屋的行为,均构成对赵某物权的侵害。法院判决确认赵某对新建房屋享有相应份额,明确了物权受侵害的多元救济方式,强化了对农村离婚妇女合法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司法保障。本案强调社会公众应遵循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推动形成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和乡村家庭氛围,助力乡村和谐稳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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