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二
田某诉孙某人格权纠纷案
--在终止恋爱关系之后仍纠缠、骚扰女性并泄露女性个人隐私的,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行为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田某(女)与孙某(男)为男女朋友关系,后田某提出分手。二人分手后,孙某擅自多次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田某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发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播放量,其还到田某工作单位闹事,田某遂报警。田某认为孙某的行为导致其个人社会评价降低,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已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经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故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对田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生效裁判】
生效裁判认为,孙某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属于田某的个人信息,部分内容甚至涉及田某的隐私。孙某该行为明显属于泄露、传播田某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且侮辱田某人格尊严,给田某造成精神损害,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孙某的行为方式和造成的影响,法院判决孙某在其个人网络平台账号发布声明公开向田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女性受到纠缠、骚扰,个人隐私被泄露、传播,由此遭受网络暴力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犯的案件时有发生。网络暴力、人身伤害等行为是对妇女人身权益和人格权益等最基本权利的侵害。法治是保障妇女权益的有力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上述规定为保障妇女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免受他人暴力威胁、网络侵害等行为的侵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孙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损害了田某的人格尊严,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构成对田某人格权的侵害,判令孙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体现了司法对通过网络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仅为网络对妇女权益侵害等新类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还有助于促进全社会形成保障妇女权益、尊重妇女人格尊严的法治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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