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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案例-上海】离婚后母亲把孩子送到安徽外公家,父亲两年见不着孩子,起诉变更抚养权,上海一中院:变更要有法定情形,自己条件更好不是理由
发布时间:2026-10-23  来源:   

【地方案例-上海】离婚后母亲把孩子送到安徽外公家,父亲两年见不着孩子,起诉变更抚养权,上海一中院:变更要有法定情形,自己条件更好不是理由

调解离婚后,孩子去了外省的外公家

2013年12月,周某甲与巫某某在上海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2012年出生的女儿周某乙随巫某某共同生活,周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逢单周周六上午九点从巫某某处接走孩子探视、下午五点送回。离婚刚四天,双方就在一家饭店里因探望发生肢体冲突,互有伤势,经公安协调才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春节后,巫某某把孩子送回了安徽铜陵的父母家,孩子此后一直随外公外婆在铜陵生活、入园。

探望落空了。周某甲就探望申请过执行,法院查明孩子不在上海、申请人也同意,裁定终结了那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周某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请求让女儿随自己生活。他主张巫某某两年多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不尽抚养责任、藏匿孩子阻碍探望、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又没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而自己户籍在上海、有固定工作和一百多平方米的产权房。巫某某则辩称,自己在上海做自由家教、收入可观,孩子身体健康、已入园且材料齐全;反倒是周某甲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还在探望时当着孩子的面把她打成骨折。抚养费后来是在法院执行庭的约定下,与周某甲应得的折价款折抵、其余付至法院账户的。

一审:调解协议有约束力,变更要有正当理由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离婚调解对抚养问题的安排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周某甲此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未获准许,再次提出,就应当举证证明现在存在需要变更的正当理由。他主张巫某某不尽抚养义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从维持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关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继续随巫某某生活更为适宜,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变更抚养的四项法定情形,逐一对照

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中列出了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变更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周某甲的理由被逐一对照检验。

关于抚养能力,法院查明巫某某在上海担任自由家教,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抚养孩子的能力;周某甲把工作和居住的衡量标准限定于必须固定工作、自有产权房,法院认为这未免过于狭义和苛求。关于把孩子安置在外省老人处,法院承认双方分处两地,巫某某对孩子的照顾确实不如长期共同居住在一起,建议她克服困难、创造条件让母女有更多相处时间,但这并不构成可以变更抚养的理由。关于阻碍探望,法院认定当年探望冲突双方均有责任、均应反思;巫某某虽未积极阻挠探望,但存在怠于行使配合协助义务的问题,应予检讨并纠正,该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变更抚养的理由,探望方式应另行调整解决。

法院还指出,孩子年龄尚幼、特别需要母亲的关怀照顾,且一直由巫某某及其父母抚养照顾,从孩子需要稳定生活环境及情感依赖的角度考虑,由母亲抚养为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案子,新规则

这案子判决于2016年,一审依据的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对应的现行规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安排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二审引用的1993年若干具体意见已经随着民法典施行而废止,变更抚养关系的四项情形现在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内容与旧条文基本一致,关键的一处变化是尊重子女意愿的年龄从十周岁降到了八周岁——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变更应当支持。这个案子里的孩子当时不满八岁,这一项即便在今天也够不上。

对类似家庭意味着什么

这个案子纠正的最大误区是"对方条件不如我,抚养权就该换给我"。变更抚养不是条件比武,而是法定情形核对:重病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其他正当理由。固定工作和自有产权房本身不是变更理由,法院反而格外看重孩子既有生活环境和情感关系的稳定。另一个常见误区是"对方不让看孩子,那我就不让孩子跟他生活"——这份判决的态度很清楚:母亲怠于配合探望被法院点名检讨、要求纠正,但探望受阻的救济是调整探望方式、申请执行或另行起诉,不是换抚养权。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把年幼的孩子送回外省老人处、自己在工作地单独生活,是高风险安排:法院把它当作现实困难予以体谅,但照顾上的亏欠会被写进判决说理,一旦日后对方起诉变更抚养,这段经历就是摆在案卷里的不利因素。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沪01民终5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26-10-23  阅读: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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