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去世多年,农村老宅一直由其中一个子女住着,其他子女多年没提分割,等想分的时候还分得了吗?北京昌平一个家庭就遇到了这个问题。父亲1980年去世、母亲2007年去世,留下村里一处院落,2024年女儿起诉要求分割继承,哥哥抗辩说1993年全家就已经把院子确定给了他、父母没有留下遗产,而且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认定院内房屋属于未分割的遗产、应当依法分割,哥哥的时效抗辩没有成立,但房屋判归长期居住的周某5,女儿可就自己的份额主张折价补偿。判决同时明确,遗产未分割即为继承人共同共有,共有房屋的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案号为(2025)京01民终859号。
一、案情:住了几十年的农村老院
周某6与王某是夫妻,育有五个子女:长子周某2、次子周某3、三子周某4、四子周某5和女儿周某1。周某6于1980年4月3日去世,王某于2007年3月6日去世,两人都没有留下遗嘱。争议的院落是村里的135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是周某5,用地面积421.29平方米,建筑占地107.77平方米,院内原有北房五间,是祖上传下来的房产。
父母生前一直和周某5一家共同住在135号院。父亲去世后,周某5夫妻出资把原来的五间北房翻建了,1989年新建东房三间,1995年经申请审批新建南房五间,2012年又新建西房三间,西房双方都没有提交建房审批手续。周某1早年把户口迁出村子,1996年迁回后登记在村里的999号,她在村里没有其他住房;周某2、周某3、周某4婚后也都搬离了135号院,户口各自迁出,周某2、周某3在本村另有宅基地。院子里的房屋这些年一直由周某5一家居住使用。
2024年,周某1起诉到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平均分割继承父母留下的135号院房屋。周某5答辩说,父母去世并没有留下遗产,1993年全家就已经把涉案院落确定给了他,周某1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周某3、周某4同意周某5的意见,周某2没有到庭应诉。
二、审理结果:份额认了,实物分割没支持
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2024)京0114民初3296号判决先解决了遗产范围。法院认定,院内原有五间北房是祖业产,周某5在父亲去世后翻建,翻建后的五间北房有父母和周某5的财产份额;东房、南房根据建房时的居住和家庭成员情况,属于周某5夫妻与母亲王某共同共有;2012年建的西房属于周某5夫妻共同财产。综合建房时间、各人贡献和宅基地登记情况,法院酌定院内北房一间、东房一间、南房一间属于周某6、王某的遗产,五个子女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
份额确定之后,怎么分成了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周某5名下,他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登记在该院落,一家人在此居住至今;其他继承人的户口都已迁出、不在院落居住,已不是该户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如果强行实物分割,会不利于院落现有的居住生活、加剧各方矛盾,因此周某1要求实物分割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同时明确她可以基于自己享有的份额,就房屋折算价值另行主张。判决院内北房五间、东房三间、南房五间归周某5所有,西房三间由周某5居住使用。
周某1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她提交了股权证,还申请调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档案,法院审查后认为这些材料对争议事实认定没有实质影响、也没有证据证明登记过程存在违法嫌疑,未予采信、未予准许。2025年3月2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5)京01民终85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一审对遗产范围的认定并无不当,五子女均分遗产份额符合法定继承原则;宅基地登记、长期居住和户籍情况决定了不宜实物分割,驳回实物分割请求并保留折价补偿途径,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
三、“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没挡住
这个案子最值得说的是诉讼时效。周某5提出,周某1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在判决中写得很直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周某6夫妻去世后,周某1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父母的遗产也就是135号院内的相关房屋一直没有分割,一直处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据此,周某5的时效抗辩没有被采纳。
这个结论在时间上很醒目。父亲1980年去世,到2024年起诉已经过去四十四年;母亲2007年去世,也过去了十七年。按很多人的理解,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早就过了。法院的思路是,遗产没有分割、继承人也没有放弃,遗产就一直是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大家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与"继承权被侵害后要求保护"是两回事。判决先认定份额,再处理分割方式,走的正是共有物分割的路径。
至于"1993年全家已经把院子确定给了周某5、父母没有留下遗产"这个抗辩,法院没有按"没有遗产"处理,而是根据祖业产翻建、建房出资、宅基地登记和家庭成员情况逐项认定了父母的遗产份额。换句话说,一方长期居住、宅基地登记在其名下,并不等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就消失了;但反过来,实际居住和登记情况会实实在在影响分割方式,本案最终就是把房屋判给长期居住的周某5,其他人拿折价补偿。
四、和2017年最高院那个案子对照着看
这里有必要提一个相反的案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176号中处理过类似的"几十年没分遗产":被继承人1979年去世,继承人2005年才起诉,最高法院把该案请求定性为继承请求,按当时继承法第八条的二十年最长期间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不受保护。同样是遗产多年未分割,一个判可以分,一个判不能再分,分歧的根子在于请求怎么定性,以及法院是否把"未分割遗产"当作共同共有财产来处理。
主流规则其实站在继承人一边。《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判决的说理与这条规则一致。2017年那个案子则属于少见的严格定性:请求里包含历史租金分配,法院整体按继承处理。这也提醒打算主张权利的继承人,请求的写法很重要,围绕"分割共有遗产"展开,比夹带大量历史收益追索更容易得到主流规则的保护。
五、律师点评
对农村老宅这类遗产,这个案子给出了很实际的操作路径。分割请求本身通常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继承人可以主张确认份额并要求分割;但分割方式要看房屋的实际情况,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谁名下、谁在本村、谁长期实际居住,都会影响法院是判实物分割还是折价补偿。像本案这样,房屋由一方长期居住、其他继承人户口已迁出,法院倾向于把房屋判给实际居住方,由其对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而不是把院子拆成几份。想主张权利的继承人,要尽早做两件事:一是收集父母建房、翻建的出资和审批证据,把遗产范围固定下来;二是对房屋价值心里有数,必要时申请评估,为折价补偿谈条件。
对实际居住的一方,这个案子也不是"住久了就是我的"。法院仍然按祖业产翻建、建房出资和宅基地登记认定了父母的遗产份额,长期居住只影响分割方式,不影响份额归属。至于"1993年全家已经把院子分给我"这类说法,如果没有书面分家协议、没有其他继承人签字确认,很难对抗法定继承的份额认定。反过来,如果家里确实有分家安排,最好当时就形成书面协议并让全体继承人签字,避免几十年后再来争论。
最后是一个总提醒。虽然主流规则对"多年没分遗产"的继承人比较有利,但个案结果仍受请求定性、证据和当地实践影响,2017年那个案子就是反例。与其等到几十年后打官司,不如在老人去世后尽早协商分割,或者老人生前通过遗嘱、书面分家协议把归属定清楚。早处理,成本最低,争议也最少。
六、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原《继承法》。《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二十六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民法典施行后,对应规则分别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共有物分割的依据则是第三百零三条。《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虽为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但长期被审判实践参照,本案判决的说理即体现了这一规则。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京01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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