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在外面欠了钱,妻子没在借条上签字、没有参与借款,甚至不知道这笔钱去了哪里,要不要跟着一起还?在很多人印象里,答案是否定的。但这个案子给出了相反的结果:许洪标承诺负责清偿家族公司欠债权人的债务,他的妻子徐静娟被债权人一并告上法庭,两级法院都认定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她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查后,裁定驳回徐静娟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申1516号。
一、案情:丈夫替公司背下的债务
这个案子的债权人叫华伟明,他与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有业务合作,双方最初的《合作协议》由许洪标代表德金公司签字。合作产生债务之后,许洪标承诺德金公司对华伟明的债务由其负责清偿,也就是加入到这笔债务中来,自己成了华伟明的债务人。此后华伟明把许洪标、其妻子徐静娟、许逸文、德金公司、北京清大德人科技有限公司、邓崇云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还钱,案件经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947号二审判决,认定许洪标所负的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静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徐静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她辩称,许洪标的这笔“举债”不是借款,而是债务加入,没有拿到一分钱、只有义务的承担,性质上与担保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年曾有复函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她还称,如此高额的债务加入完全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许洪标作出时没有与她商议,两人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华伟明的款项汇给了丰宁的两家矿业公司,自始没有支付给许洪标,许洪标和她都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她还特别强调,自己此时已是许洪标的前妻。华伟明、许洪标等人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理结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妻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01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徐静娟的再审申请,确认原审法院认定徐静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正确。换句话说,尽管她主张自己既未签字也未获益,这笔她丈夫替公司背下的债务,仍然被认定为她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直接判定债务的具体数额和分担方式,它审查的是原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个问题。
三、最高法为什么不认可“没拿到钱就不算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把争议焦点归结为:徐静娟是否应对许洪标个人债务加入而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审理时适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法院逐项核对后认定,许洪标作出债务加入承诺时与徐静娟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这笔债务是许洪标的个人债务,也不存在恶意串通、违法犯罪或者明知财产约定等例外情形,因此这笔债务原则上落入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范围。
徐静娟最有力的论点是许洪标没有直接借款、没有获益,最高法对这个论点给出了两层回应。第一层是定性:许洪标并非担保,他承诺清偿公司债务后自己就成了债务人,这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与担保之债不是一回事,她援引的民一庭关于担保之债的复函套不上本案。第二层是事实:主债务人德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许逸文正是许洪标的女儿,公司与许洪标、徐静娟均有密切关系;与华伟明的《合作协议》由许洪标代表签字,许洪标实际参与了德金公司的经营活动;徐静娟自己承认家庭经济事宜均由许洪标包办。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许洪标在德金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这笔债务的举债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当年规则与今天规则:从二十四条到共债共签
这个案子适用的是2017年当时的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举证负担落在配偶一方身上,这正是徐静娟处境艰难的制度原因。她在再审申请里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年答复中“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的说法,以及地方法院的会议纪要,反映的正是当时司法实践对这条推定的纠偏努力。2017年补充规定又在该条中增加了两款: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把规则反了过来: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是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一规则最终写进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用今天的标准回看这个案子,妻子要担责要过三道条件:有没有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债务是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超出日常需要的,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这个案子第一道没过——徐静娟没有签字也没有追认;第二道也过不去——替公司背下债务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第三道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许洪标的女儿、合作协议由他代表签字、他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徐静娟自己承认家庭经济事宜均由他包办——正是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债务被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即便这个案子放在今天审,结论大概率不变。真正会被新法翻过来的是另一类案子:丈夫替与家庭生计无关的公司或者他人背债,妻子不知情也未受益,在二十四条时代按推定照样担责,在民法典时代债权人举不出这些证据,妻子就不必担责。
五、律师点评
对不直接经手钱的配偶来说,这个案子最值得警惕的是家族生意。很多家庭里妻子不管公司,但公司登记在丈夫或子女名下、家庭靠公司生活、家庭开支和公司资金你来我往,一旦丈夫为公司债务作承诺或者以个人名义举债,法院认定共同生产经营、进而认定共同债务的门槛并不高。丈夫的女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丈夫代表公司签合作协议、妻子自认家庭经济由丈夫包办,这些事实连在一起,就足以把公司债务接到夫妻共同债务上。“我没签字”“我没拿到钱”在这种证据链面前挡不住认定。真想隔离风险,要么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并且让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要么在家庭和公司之间建立清清楚楚的财务边界,不要挂名、不要参与资金往来。
对债权人来说,这个案子则提示了另一面。在当年的推定规则下,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相对容易胜诉;但在民法典时代,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款,举证责任已经转回债权人。出借给已婚人士的大额资金,最稳妥的做法是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哪怕一方当时不在场,事后取得其追认也能固定共同债务。如果只有一个人签字,就要注意保留资金用途的证据:钱进了家庭账户、用于购房装修、流向夫妻实际控制的公司,这些资金流向记录在日后诉讼中就是认定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关键。本案中债权人能够胜诉,靠的正是债务与这个家庭公司之间清晰可查的关联。
六、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审理时适用的是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17年补充规定在该条增加两款,对虚构债务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确立了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举证三个层次的规则,并自2021年起被《民法典》吸收: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对应原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将“第三人知道”改成了“相对人知道”。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最高法民申1516号民事裁定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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