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遗嘱的时候,想处分的那套房子其实已经拆掉了,这份遗嘱还算数吗?这不是假设,而是贵州瓮安一个家庭真实遇到的争讼。母亲程兆麟2015年留下自书遗嘱,把自己应得的42.33平方米门面房份额留给儿子李某1,可这处门面房早在县城改造中就被拆迁,回迁后的新房把五个子女都列为共有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遗嘱处分的财产已经灭失、且处分了子女共有的财产,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持不同看法,认为不能简单以财产不存在为由否认遗嘱效力,裁定指令贵州高院再审。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申3664号。
一、案情:一间老门面房引发的继承争讼
本案的财产是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一处老门面房,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程兆麟,共有人为她的丈夫李远周,门面面积84.652平方米,另有住房一处。程兆麟与李远周育有五个子女:李某2、程某1、李某3、李某1、程某2。李远周1993年因病去世,此后这处房产因县城改造被拆迁,拆迁回还后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五个子女都作为共有人出现,共有份额没有明确。2012年9月2日,五个子女共同签署一份声明,对拆迁前共有房屋的共有份额作了分配。
2015年5月12日,程兆麟亲笔写下自书遗嘱。遗嘱先交代了背景,载明因县城改造,拆迁房屋坐落于雍阳镇某号,拆迁面积为住房面积109.898平方米、门面面积84.652平方米,又写明由于担心本人去世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立下本遗嘱。关于财产结构,遗嘱记载:房产证所有权人为程兆麟,共有人为李远周;李远周去世后,她与五个子女应继承李远周遗产中的一半,即门面42.33平方米、住房54.99平方米,另一半门面住房应归她所有;她所有的门面,也就是与丈夫共有的84.652平方米门面的一半42.33平方米,本人去世后由儿子李某1继承。程兆麟去世后,程某1、李某2、李某3、程某2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李某1成为案件被告。
二、审理结果:二审认定遗嘱无效,最高法指令再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145号二审判决认定案涉遗嘱无效:一方面以遗嘱处分的财产已经因拆迁灭失为由否定遗嘱,另一方面又认定遗嘱人处分了与五个子女的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李某1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先按遗嘱继承计算并分割出他应继承的42.33平方米门面房及相应租金95633元,其他财产再按法定继承分割。程某1、李某2、李某3、程某2提交意见辩称,遗嘱明确处分的标的物是早已灭失的旧门面房,标的物不存在的遗嘱当然是无效遗嘱;新门面房系程兆麟与五子女共同共有、内部没有份额之分;他们还从视频资料和遗嘱用词等方面主张,该遗嘱并非程兆麟的真实意思表示。
2017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简单以遗嘱处分的遗产不存在为由否认案涉遗嘱效力,存有不当,裁定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直接判定遗嘱有效、遗产应当如何分割,最终结论要等贵州高院再审后才有分晓。
三、最高法为什么不认可“房子拆了,遗嘱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首先落在遗嘱本身。审理时适用的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应当视为程兆麟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遗嘱的具体内容,应当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把文字与财产现状机械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的第一点是,程兆麟立遗嘱时对拆迁情况完全知情。遗嘱专门记载了拆迁房屋的坐落和住房、门面的拆迁面积,说明她写下遗嘱时面对的就是旧房已经拆迁这个事实。她在遗嘱中写明立遗嘱是因为担心去世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争执,如果她真要处分一个已经不存在的财产,就与这份遗嘱的目的相悖。二审以标的物灭失为由认定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程兆麟的本意并非对已经不存在的财产进行处分。
四、遗嘱处分的是哪部分财产:份额是清楚的
第二点是遗嘱到底处分了什么。遗嘱清楚记载了李远周去世后的财产结构:共有门面和住房中,一半即门面42.33平方米、住房54.99平方米,是程兆麟与五个子女应继承李远周遗产所得,另一半归程兆麟本人;她给李某1的正是“我所有的门面”这42.33平方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程兆麟处分其自有财产的意思是明确的。2012年9月2日五子女共同签署的声明,也是对被拆迁前共有房屋共有份额的分配,可以看出程兆麟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范围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还注意到一个现实背景:拆迁回还后签订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五位子女均为共有人,共有份额并未明确,考虑到这一事实,程兆麟在遗嘱中作此表述亦有其合理性。
无权处分这个问题本身并没有被推翻。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自己的财产,处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部分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二审援引的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讲的正是这个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本案遗嘱恰恰是在处分程兆麟自己的份额,不能因为回迁新房登记在五个子女名下、份额不清,就把这份遗嘱整体否定。
五、律师点评
对准备立遗嘱的人来说,这个案子给出的提醒非常实用:财产形态变了,遗嘱要跟着变。房子会拆迁、被征收、置换、出售或者变成补偿款,如果遗嘱还按老样子描述财产,身后就容易起争议。最稳妥的做法是在财产形态发生重大变化后重新立一份遗嘱,以新的财产名称、坐落和登记信息为准。如果不再重新立,也要像程兆麟这样,把新旧财产的对应关系写清楚:哪套房拆迁了、拆迁面积多少、补偿是什么安排、要处分的是拆迁回还后的相应份额。这份遗嘱最终经受住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靠的正是遗嘱里写明了这些背景细节,以及立遗嘱时间与拆迁时间在先后关系上她明知且如实记载。
另一课是关于“只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边界。财产与子女或其他人共有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本案中回迁门面房登记在五个子女名下且份额不清,假如程兆麟的遗嘱处分的是整套门面房、或者把应属子女的部分也处分掉,相应部分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家庭在拆迁安置、共同购房时,不妨多走一步把份额书面固定下来:谁出资多少、各占多少份额。老人立遗嘱、日后分割遗产时,都会因此省去大量麻烦。
对认为遗嘱无效的一方,这个案子同样有参考价值。另外四名子女的抗辩角度不可谓不多:标的物灭失、无权处分共有财产、遗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原因在于这些主张停留在遗嘱文字层面,而法院审查遗嘱要看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和整个财产沿革:遗嘱里记载的拆迁背景、五子女自己多年前签署的份额声明,都反过来支持了遗嘱的效力。真认为遗嘱无效,需要拿出能够动摇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证据,而不是只抓住一处文字瑕疵。
六、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审理时适用的是原《继承法》。《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施行后,这一规则保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表述完全一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二审判决援引的《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对应《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民法典在需经同意的情形中又增加了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最高法民申3664号民事裁定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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