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一方去世,留下的伴侣能分到对方多少财产?不少人觉得,既然一起生活多年、互相照顾,对方的财产理应有自己一份。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审查的一起继承纠纷,给出了相当冷的回答:苟某与被继承人吴学文共同生活多年,主张分三处财产,两套登记在吴学文名下的房屋、一套登记在她自己名下的住房,还有一家环保科技公司81%的股份,一项都没有得到支持,全部被认定为吴学文遗产。这个案子还有另一面同样值得注意:吴学文早已离婚的前妻陈某,因为离婚后继续照顾吴学文的养父并为其养老送终、在吴学文去世前住院期间照顾他,被法院判决从五位继承人处各获得10万元补偿。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3967号。
一、案情:被继承人生命里的两个女人
被继承人吴学文留下的财产,包括兰州市城关区的三处房屋和甘肃瀚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1%的股份。案件里的两个女人都曾与他有亲密关系。苟某生于1970年,是他的同居伴侣,裁定书里称两人存在同居期间;陈某生于1956年,是他的前妻,两人后来解除了婚姻关系。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他们与吴某1是本案的五位继承人,苟某和陈某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苟某的再审申请围绕三处财产展开。第一处是兰州市静宁路353号的1101室、1102室两套房屋,她称这是她和吴学文2007年一同按揭购买的,按揭款一直由她偿还,2015年7月29日还清最后一笔,还清之后吴学文还达成协议把每套房屋以五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她。第二处是嘉峪关东路的7幢2层住房,登记在她自己名下,她称这是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她名下本身就是双方对财产归属协议的结果。第三处是瀚太公司81%的股份,她称公司是在双方关系确立五年之后设立的,两人财产必然高度混同、无法明确分割,所以股权应当认定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陈某在案子里的位置比较特殊。二审法院查明并综合考量的是:她在与吴学文离婚后,依然照顾吴学文的养父并为其养老送终,抚养四个子女长大成人,也在吴学文去世前生病住院期间对其进行帮助和照顾。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据此判决五位继承人在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各分割10万元给付陈某作为补偿。吴某1对此不服,辩称吴学文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时已经分割过夫妻共同财产,吴学文的叔叔并非养父、没有民政部门文件证明,陈某照顾再多也不能认定存在抚养关系。
二、审理结果:双方的再审申请都被驳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689号二审判决认定,两套登记在吴学文名下的房屋属于吴学文遗产,登记在苟某名下的房屋为吴学文个人出资购买,苟某要求分割公司股份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维持了对陈某的补偿安排。苟某、吴某1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苟某、吴某1的再审申请,认为两人的申请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
三、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子,为什么进了遗产
1101室、1102室两套房屋是苟某主张的核心,她的逻辑是自己偿还了按揭款,所以房屋是同居期间共同购买、应当归她。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落在证据上:她提交的新证据仅能证明她向案外人吴俊鸿进行了转账,并不能证明这笔款项用于归还这两套房屋的贷款,也就不能证明房屋系她与吴学文共同按揭购买。鉴于两套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均为吴学文,二审法院认定它们属于吴学文遗产、不属于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第二处房屋更值得留意,因为它登记在苟某自己名下。但一、二审查明该房屋购买于2003年8月1日,当时吴学文的收入能力和购置能力高于苟某,据此认定房屋为吴学文个人出资购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换句话说,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不保险:当遗产纠纷中对方主张房屋实际由被继承人出资时,法院会结合购房时双方的收入能力、出资来源等证据作实质判断,一旦被认定为他人出资购买,登记在名下的房屋也会进入遗产范围。
公司股权部分,苟某的策略是主张财产混同:公司设立在双方关系确立五年之后,两人财产必然高度混同、无法明确分割,所以股权应归共同所有。法院没有跟着这个逻辑走,因为苟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她实际投资、参与了瀚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作出积极贡献,她要求分割81%股份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四、前妻为什么能从五个继承人处各拿十万元
与苟某的全线落空形成对照的,是陈某的所得。二审法院判决五位继承人在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各分割10万元给付陈某作为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判决的解释值得原样引用:综合考虑陈某在与吴学文离婚后依然照顾吴学文的养父并为其养老送终,且抚养四个子女长大成人,亦在吴学文去世前生病住院期间对其进行帮助和照顾,二审法院是基于对陈某的善行懿德予以褒扬作出的上述判决。最高法院还补充说,陈某照顾吴学文的养父并非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根据,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吴某1关于养父身份的主张不足以推翻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到当地调查、询问村民关于陈某照顾情况的做法,也不存在程序违法。
这种善行懿德背后的规则,是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陈某不是吴学文的继承人,但她对被继承人及其家人的扶养被法院认可,从遗产中获得了确定的补偿。民法典施行后,同样的规则保留在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五、律师点评
对同居关系中的人来说,这个案子是一个严厉的提醒,它和本栏目此前讨论过的共同买房案正好构成一组对照。那个案子里,男方转账笔笔有据、与购房节点吻合,房屋被认定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手时拿回390万元折价款;这个案子里,女方主张自己偿还了按揭款,但转账记录对应不上房屋贷款,证明不了共同购买,房子就全部被认定为遗产。差别不在感情深浅,而在证据。同居期间一起买房,尽量登记为按份共有,把转账记录与房款、贷款还款、税费一一对应起来;参与对方的公司,不要只出力,要有实际出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证据。否则对方去世时,登记在他名下的财产原则上都会进入遗产,而同居伴侣不是法定继承人,会被完全排除在继承之外。
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也未必安全。本案中嘉峪关东路的房屋登记在苟某名下,仍然按照购房时双方收入能力的判断被认定为吴学文出资购买。想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站得住,需要保留自己出资的证据,以及双方对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而不是依赖登记本身。对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这个案子也有反向的启示:同居伴侣主张股权混同分割的门槛很高,实际投资、经营管理参与、积极贡献,缺一项证据都可能被驳回。
陈某的部分给这个案子加了一个温暖的结尾,对类似处境的人也有实际意义。离婚后继续照顾前公公、抚养子女、在前夫病中帮忙的前妻,从遗产里拿到了补偿,法院公开称之为对善行懿德的褒扬。法律从来不只承认血缘和结婚证: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这条规则从继承法第十四条一直延续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实践中甚至出现过扶养人分得多于法定继承人份额的案例。反过来,对继承人而言,老人的赡养如果长期落在别人身上,将来遗产里就可能要有别人一份。
六、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审理时继承法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同居期间财产的认定规则,现在有了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本案中苟某对两套房屋和股权的分割主张被驳回,症结正是证明不了共同出资和实际贡献。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最高法民申3967号民事裁定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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