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是婚约财产纠纷里最常被问到的问题。很多人的想法很直接:既然最后没有领结婚证,彩礼就该一分不少地退回来,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写的就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支持返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审理的一起案件说明,没领证只是回答了"该不该还",而"还多少"是完全另一个问题。这起案件里男方给付彩礼15万元,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院判女方返还7.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案号为(2022)沪01民终10645号。
一、彩礼付了,婚事没办成
李某与胡某的户籍地都在上海市徐汇区,两人恋爱大约三年,2020年12月双方确定要结婚。按照当地习俗,李某分两笔向胡某给付了彩礼,合计15万元。这笔钱对李某来说并不轻松,他后来在诉讼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说明自己当时现金不足,是向舅舅借了10万元才凑出来的,而舅舅后来病重,他急于归还这笔借款。这些情况他在二审中作为补充证据提交,胡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婚事最终没有办成。按照胡某在答辩中的陈述,李某在给付彩礼之后,曾经在2021年8月出具过一份承诺书,保证不主动提出分手,如果自己主动提出,就放弃十万元礼金。此后两人因为购买小家电的事情发生争执,2021年10月29日,李某在明知胡某怀有身孕的情况下对她恶语相向并提出分手。胡某说自己因此心灰意冷,李某之后所谓的愿意结婚都是谎言,她后来生下了孩子,一直独自抚养,十分艰辛。这些属于胡某一方的陈述,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确认存在李某出具的"字据"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但没有逐字复述承诺书的内容。
李某的说法不一样。他在上诉中提出,双方确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胡某就应当返还彩礼;他承认自己是先提出分手的一方,但本意并非不想结婚;他还说自己曾经给胡某买过防辐射孕妇服,多次表达诚意都被拒绝。对于胡某提出的"给付彩礼没有导致生活困难"这一点,李某也作了回应,强调这笔钱是借来的,自己从事管理工作,但借款需要归还。从判决书记载看,二审期间胡某当庭表示自己已经在2022年6月生育一子,而李某表示对此并不知晓,并称现在不愿意结婚。
二、一审判返还一半,二审维持
一审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2)沪0104民初1498号。李某的诉讼请求很明确,就是判令胡某退还彩礼15万元。一审法院在2022年4月22日作出判决,判令胡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彩礼75000元,正好是15万元的一半。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李某和胡某各负担825元。也就是说,李某要求全额返还的请求在一审阶段就没有得到支持。
李某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2022年11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李某负担。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记载了二审阶段的两点新情况,一是李某补充提交了孕妇防辐射服的购买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二是胡某当庭称自己已于2022年6月生育一子。这场从15万元彩礼开始的纠纷,最终以返还7.5万元落幕。
三、法院为什么不判全额返还
二审的裁判理由不长,但把逻辑交代清楚了。法院确认李某分两笔实际共向胡某支付彩礼15万元,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个事实是清楚的。但法院接着指出,要"根据李某出具的字据、聊天记录,结合双方在婚姻未能缔结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等情形综合考量",一审酌定返还7.5万元并无不当,李某要求返还15万元的依据不足。换句话说,法院没有把没领证直接等同于全额退还,而是把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各自做了什么、钱是怎么付的、有没有留下书面承诺,一并放进了天平。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分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条解决的是该不该还,并没有规定应当全额返还,返还的具体数额仍然要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酌定。本案中,李某自己出具的字据对他并不有利,婚事未能缔结的过错也不宜全部归于任何一方,彩礼又已经实际给付并使用了一段时间,法院最终取了一个折中的比例,而不是按给付金额如数判决。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胡某在诉讼期间生育并独自抚养孩子的事实,二审判决是在查明部分记载的。本案二审说理明确列举的因素是字据、聊天记录和过错程度,并没有把生育情况单独写成裁判理由。但到了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明确把"孕育情况"列为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的事实之一。类似的事实结构如果放在今天审理,法院把生育情况写进裁判理由,就有更明确的规范依据了。
四、现在的彩礼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2022年判决时,上述2024年的彩礼规定还没有出台,所以本案适用的是《民法典》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条文。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彩礼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把过去散落在个案里的裁量因素固定了下来,其中的二分法很值得记住。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而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才可以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规定在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的事实结构正好落在这一条的射程之内:没有登记,但双方有较长的恋爱和准备结婚的过程,一方还生育了子女,过错也不在单方,所以法院酌定部分返还,而不是全额返还。
彩礼的范围也有讲究。同一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和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都不属于彩礼。这条规定解决的是另一个常见争议:恋爱期间转的那些钱、送的那些东西,哪些算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哪些只是感情投入,分手后不能要回来。
五、律师点评
对于给付彩礼的一方,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是"没领证就能全退"这个想法靠不住。彩礼返还是按比例酌定的,法院会看双方共同生活了多久、有没有生育子女、彩礼花到哪里去了、婚事没办成是谁的原因。想要主张返还,就要围绕这些事实准备证据,比如彩礼的转账凭证、双方关于结婚安排的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的时间线。本案李某提交了转账记录和借款情况,证明彩礼的数额和来源,这一点做得是对的,但他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撑,最终没有得到支持。
对于收受彩礼的一方,同样不能想当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之一,收受方如果主张不予返还或者只返还一小部分,就要说明彩礼的实际用途,比如是否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是否置办了嫁妆、是否因为这段关系付出了其他代价。本案胡某答辩中强调自己已经生育并独自抚养孩子、李某经济条件优越不存在生活困难,这些内容与法院最终认定的酌定因素是对得上的,也说明在这类案件里,把事实讲清楚比单纯强调对方条件好更有用。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双方都留意,就是恋爱期间出具的书面承诺。本案中胡某陈述李某曾写下"如主动提出分手就放弃十万礼金"的字据,二审说理也确认存在李某出具的字据并结合聊天记录一并考量。这类白纸黑字的东西在法庭上分量很重,写的时候可能只是表达诚意,真到了诉讼阶段就成了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反过来,如果一方确实为缔结婚姻付出了较大代价,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承诺书这类材料,往往比事后找证人更有说服力。
还有一个时间点需要提醒。如果纠纷发生在2024年2月1日之后,处理规则要按彩礼规定来;如果一审、二审在2024年2月1日之后尚未审结,也适用这一规定。但已经终审、之后才申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这意味着同一个彩礼纠纷,因为进入诉讼的时间不同,适用的规则可能不一样,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评估预期时,务必先把这个时间点确认清楚。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沪01民终10645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