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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案例-北京】老人不识字无法签名,代书遗嘱由人代签、自己按手印,北京高院再审认定有效
发布时间:2026-10-08  来源:   

家里老人不识字、写不了字,遗嘱请人代写,最后由代书人代为签名、老人自己按个手印,这样的遗嘱到底算不算数?这是继承纠纷里最常见、也最容易打成一团的争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再审的一起继承纠纷,把这个问题从头到尾讲了一遍:一审认定遗嘱有效,二审以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为由认定遗嘱无效,检察机关抗诉以后,再审又撤销二审、恢复了遗嘱的效力。经过三次审理,最后的结论是,老人虽然不会签字,但结合她当时神志清楚、录像里明确表示同意这些证据,按手印可以认定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思。本案案号为(2021)京民再109号。

一、老人不识字,遗嘱由人代签、自己按手印

被继承人王某1生于1927年,是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451号西8排7号房屋(判决中简称7号房屋)的承租人,与丈夫武某某育有五个子女,大女儿武某2、二女儿武灵某、三女儿武某3、四女儿武某4,最小的孩子是儿子武某1。丈夫武某某2005年3月8日去世,王某1本人在2019年2月19日去世。晚年王某1主要由儿子武某1和儿媳韩某某照顾,这一点在后来的判决里被反复提到,也是老人想把房子留给儿子的原因。

2015年4月23日,王某1作为被腾退人,与北京嘉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书》。扣除安置房购房款之后,她领取了剩余补偿款225081元;安置房当时还没有建成,她只拿到一份选房号;另有一笔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7日的周转补助费86817元,存在她名下的民生银行账户里,之后还会继续发放。这些拆迁利益后来成了双方争夺的全部对象。

2017年10月30日,王某1立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写明她名下的7号房屋已经拆迁,拆迁的一切权益由儿子武某1全部继承,理由是儿子儿媳多年来精心照顾她,让她得以安度晚年。因为自己不识字、写不了字,遗嘱里专门写了“本人写不字,无法签名,可以按手印,由代书人代为签名”,并注明代书人和见证人当场见证、确认她头脑清晰。遗嘱由一名见证人代书,另有其他见证人在场,整个立遗嘱的过程还录了像。立遗嘱时王某1已经九十岁。

王某1去世后,武某1依据遗嘱起诉,要求继承《腾退补偿协议书》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回购安置房的权益和已经发放、今后继续发放的周转补助费。四个女儿不认可遗嘱,提出老人立遗嘱时年过九十、没有文化,还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和耳聋,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上的名字不是本人签的;录像是在武某1家里拍的,画面里没有按手印和签字的镜头,老人也没有在镜头前明确说房子给谁。二女儿武灵某则两次到庭,明确表示无论按遗嘱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她都放弃这处房产的全部拆迁利益。

二、一审说有效,二审改判无效,再审又改回来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1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她2017年10月30日留下的代书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合法有效,判决《腾退补偿协议书》中的所有权利义务以及已发放、今后发放的周转补助费均由武某1继承。四个女儿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代书遗嘱确实由见证人代书、也有其他见证人见证,但遗嘱上“王某1”的签名并不是她本人所签,不符合法律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遗嘱应当无效,一审对此认定不当。既然遗嘱无效,王某1的遗产就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武某2、武某3、武某4、武某1四人各继承四分之一,周转补助费也按四分之一分配。二审还把案由从继承纠纷变更为法定继承纠纷,一审判给武某1的全部拆迁利益被推翻。

武某1随后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代书遗嘱是王某1本人的真实意思,在她不具备书写能力的情况下,在代书遗嘱上摁手印应当视为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二审以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为由认定遗嘱无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提审裁定后,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也就是说,遗嘱最终被认定有效,拆迁利益仍然全部归武某1继承,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三个女儿负担。

三、二审为什么认定遗嘱无效

两审之间的分歧,集中在一个问题上: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到底要多严格。法律对代书遗嘱有一套硬性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且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二审的思路是,签名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既然已经查明代书遗嘱上“王某1”三个字不是她本人写的,形式上就不合格,遗嘱直接无效,不必再去审查她心里到底想怎么分。这种思路在实务中很常见,形式要件被当作一道门槛,过不了门槛,内容再合理也不产生效力。

关于遗产范围,二审还处理了另一个争议。三个女儿主张7号房屋不是王某1的个人财产,理由是这套房子原本是王某1和丈夫的单位福利承租房,房租一直从丈夫武某某的工资里扣,因此因腾退产生的利益不应全部认定为王某1的个人财产,她无权针对全部腾退利益立遗嘱。二审没有支持这个主张,理由是《公有房屋居住合同》上载明的居住人是王某1,《腾退补偿协议书》上载明的被腾退人也是王某1,安置房选房号上写的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样是王某1一人,而且交房租和享有承租权、所有权并不是一回事。仅凭现有证据,7号房屋的全部腾退利益应当作为王某1的遗产来分割。

四、再审为什么把遗嘱改回来了

再审没有否定形式要件的地位,而是把“签名”这个要求放回到本案的具体情况里去看。北京高院查明,王某1是文盲,户口本上文化程度一栏写的就是“文盲”,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她确实不具备书写能力。遗嘱录像显示,代书人把遗嘱内容全文读给王某1听,她当场表示“同意”“好”。法院还看了武某1提交的王某1日常生活录像,认为她与家人亲属对话时的精神状态正常。把这些证据放在一起,北京高院认定这份遗嘱是王某1的真实意思,二审仅仅因为文盲王某1没有在遗嘱上签字就认定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进而认定遗嘱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武某1的舅母姚某某出庭作证,说王某1立遗嘱时她在场,王某1说过百年之后把房子给武某1,她见证了立遗嘱的全过程,可以证明遗嘱上王某1的手印是本人亲自摁的。三个女儿对证人身份没有异议,但指出立遗嘱的录像里没有王某1摁手印的画面,王某1在录像中也没有明确说房子给武某1,因此不认可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另外,遗嘱上“立遗嘱人”写的是“王某2”,那是王某1的曾用名,遗嘱正文里也写明了她不识字、无法签名、按手印并由代书人代签。换句话说,代签加按手印不是事后补的手续,而是立遗嘱当场就说明并当场完成的。

需要说清楚的是,这份判决并不是在一般性地宣布“按手印就能代替签名”。法院的推理是把文盲不会签字这一事实,和录像中逐字宣读、当场表示同意,以及日常精神状态这几项证据结合起来,才认定遗嘱表达了真实意思。如果换成一位会写字、能签字却没有签字的老人,或者根本没有留下录像,结论未必相同。这也是这类案件里证据准备的分量所在。

五、律师点评

对于想按自己意愿安排身后事的老人,特别是和某个子女一起生活、希望把财产留给这个子女的老人,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一课是形式要件的重要性。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写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老人不会写字,一定要在立遗嘱的当场录像,把遗嘱内容逐字读给老人听、老人明确表示同意的过程完整拍下来,同时让老人按手印。本案之所以能够在再审中翻回来,靠的正是文盲证明、录像内容和精神状态这几样证据凑在一起。

见证人的选择是另一个容易翻车的地方。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做遗嘱见证人。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做法是让子女或者子女的亲戚朋友来当见证人,这样的遗嘱一旦被质疑,很容易被认定无效。比较稳妥的方式是请与家庭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成年人来见证,或者直接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的内容也应当写得具体。本案遗嘱直接写明7号房屋拆迁的一切权益由武某1继承,指向清楚,避免了“我的财产都给儿子”这类笼统表述带来的解释争议。老人如果还有存款、房产、股权等其他财产,最好一并列明。遗嘱原件、录像的原始文件、见证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反映老人当时精神状态的体检或者就诊记录,都应当妥善保存,这些材料在诉讼中往往比事后临时找证人更有说服力。

对于主张遗嘱有问题、希望按法定继承分割的一方,可以质疑的方向主要有几个:立遗嘱人当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没有精神疾病或者正处于发病期;遗嘱内容是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有没有受到欺诈、胁迫;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见证人人数够不够、资格有没有问题、日期有没有写、签名是不是本人所签;遗嘱处分的财产是不是被继承人自己的财产。本案三个女儿的抗辩方向其实是对的,但证据没能跟上:她们提交的安定医院住院病历是1968年到1970年的,距离2017年立遗嘱的时间太远;主张房屋不是王某1的个人财产,但《公有房屋居住合同》《腾退补偿协议书》和选房号上写的权利人都指向王某1。打这类官司,证据必须紧贴遗嘱订立的时间和内容去准备。

这个案子还提供了两条程序上的信息。生效判决并不一定是终点,本案就是武某1在二审败诉之后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高院提审并改判的,抗诉是启动再审的一条现实途径。另外,二女儿武灵某两次到庭明确表示放弃这处房产的全部拆迁利益,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说明放弃继承既可以在诉讼中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但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最稳妥的做法还是留下书面文件。

六、相关法律规定

王某1于2019年2月19日去世,本案审理时适用的是当时的《继承法》,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这部分规则基本延续下来,条文对应关系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延续了上述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与代书遗嘱相邻的两条也值得一并记住: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规则,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后一条对现在的家庭尤其重要,用电脑打印的遗嘱如果只在最后一页签名,同样会面临形式要件上的质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列明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范围,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关于放弃继承的规定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此外,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对公证遗嘱的签署方式作了更细的规定,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公证人员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指纹存档。这一条属于部门规章,直接约束的是公证遗嘱的办理,但可以说明在遗嘱签署环节,按手印代替签名并不是没有依据的做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京民再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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