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把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这样的案子在基层法院并不少见。很多当事人心里有一本账,觉得自己这些年看病、租房、请人照顾花了多少钱,子女就应当按这个数掏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审结的一起赡养费纠纷,把这类案件最现实的一面摊开了:法院并没有按照老人主张的金额判决,而是只支持了有证据证明的那一部分。这起案件的原告严某1929年出生,肢体一级残疾,被告是她的四个子女,两审下来,大女儿被判决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另外三个子女每人每月50元。案号为(2024)沪02民终2802号。
一、九旬母亲把四个子女告上法庭
严某1929年9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黄浦区,育有四个子女。朱某2是长子,1948年出生,住在虹口区;朱某3是次女,1952年出生,住在浦东新区;朱某1是三女,1957年出生,住在闵行区;朱某4是小女儿,1959年出生,住在静安区。严某本人是肢体一级残疾,每月的收入是居民养老金1400元和残疾补贴300元,两项加起来1700元。本案审理时她已经年过九旬,四个子女也都到了退休年纪。
这个家庭内部此前有过财产往来。2010年4月,朱某1出具过一份承诺书,写明她向父母无息借款570000元,每年还款50000元,无偿承担父母的居住及生活开支,如果哪一天父母想与其他子女共同生活,她保证一次还清余款。2012年9月10日,朱某1的丈夫冯某又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暂借严某285000元,由他和儿子共同还款,两位老人的生活开销由他承担。2022年3月17日,法院在(2021)沪0101民初23648号案件中判决认定,朱某1承诺书针对的570000元是严某丈夫对朱某1的赠与,同时判决朱某1、冯某归还严某75000元。二审另查明,2013年9月至2019年2月间,朱某1、冯某总计已经归还严某26万元。
严某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很具体。她要求朱某1承担自起诉起每月的房租、护理费与一半伙食费共8000元,要求朱某2、朱某3、朱某4承担每月医药费与另一半伙食费共2000元;此外还要求朱某1支付2020年4月2日以及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的旅馆住宿费59050元,以及2021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的房屋租金70000元。她解释说,自己此前租住在闵行区,因为出租方和中介不愿意与高龄老人单独签约,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是长子朱某2;2023年5月租约到期后,她为方便就医和子女照顾搬到虹口区,每月租金4760元、服务费452.2元。她同时提交了就诊记录和医保现金支付明细,主张2020年6月至2023年11月共支付医疗费40683.33元。
朱某1的态度与母亲完全相反。她在上诉中说,自己从2006年到2015年照顾父亲十年,从2006年到2020年照顾母亲十五年,其他子女从来没有补贴过父母;父亲去世后母亲提出其他子女也应补贴生活费,但朱某2、朱某3、朱某4都没有尽义务,所以赡养费应当由四个子女平摊。她还主张,丈夫写的借条与本案无关,因为根本不存在28.5万元这笔借款,这笔钱实际包含在父亲给她的57万元生活补贴里;她当年向父母承诺的是父母与她共同生活期间可以无偿居住、不支付生活开销,如果父母想与其他子女生活,她一次性把钱还清,她并没有承诺父母与其他子女生活期间的日常开销和居住费用也由她负担。朱某2、朱某3、朱某4则一致表示同意母亲的上诉请求,不同意朱某1的上诉请求。
二、判决结果:大女儿每月150元,其余三人各50元
一审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3)沪0101民初21355号。一审判决主文有四项:朱某1自2023年7月起按月支付严某赡养费150元;朱某1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某2020年4月2日以及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的旅馆住宿费59050元;朱某2、朱某3、朱某4自2023年7月起每人按月支付严某赡养费50元;朱某2、朱某3、朱某4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人支付严某医药费274.86元。
严某和朱某1都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严某要求把朱某1的赡养费提高到每月6000元,并要求支持70000元租金的请求;朱某1要求四个子女平摊赡养费,并要求改判59050元旅馆住宿费不由她承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严某和朱某1各负担40元。
三、一审为什么把数额压得这么低
一审把重点放在了证据上。关于朱某1丈夫冯某出具的借条,一审认为朱某1的字据以父母与其共同生活为前提,但冯某的字据并没有这个前提,结合朱某1的字据以及据此发生的钱款往来情况,冯某的字据已经构成表见代理,严某根据字据要求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与法不悖;至于各子女承担多少,本身就要以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和被赡养人的需要为依据。关于严某主张的租金和护理费,一审的表述很直接,或没有证据,或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她本人所用,所以不予考虑,可以由她另行提供证据主张权利。
一审对其他几项请求分别作了处理。旅馆住宿费有发票证明,予以支持;医药费以有证据证明的金额为准;伙食费则结合她的其他生活需要进行计算。最终确定出来的数额,就是判决主文里那些看起来很低的数字。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数额并不是法院认定严某每月只需要这么多钱,而是法院只对能够用证据固定的部分作出了判决,其余部分留待她另行举证主张。
四、二审怎么回应双方的上诉
二审先重申了赡养费的一般规则。上海二中院指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院同时说明,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具体数额应当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这段表述实际上是这类案件的裁判公式,老人真正需要多少、当地生活成本多高、子女各自负担能力如何,三者共同决定数额。
接着二审逐项回应了严某的证据。严某在二审中提交了五组证据,包括居住证明、2023年6月7日的搬家订单、房屋租赁合同和发票、病史记录,以及从医保局调取的医保交易明细。法院认为,虽然这些证据能够说明她有医疗费用支出,但居住证明、搬家订单、租赁合同和发票仍然无法证明租赁房屋为她本人所用,因此对这些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至于医保交易明细,法院承认能证明她过往有医疗支出,但同时指出严某本人亦有一定收入,而一审已经判决四个子女自2023年7月起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本身就包括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所以一审判决尚属妥当,严某要求朱某1每月支付6000元没有依据。
对于朱某1的上诉,二审主要依据字据作了回应。法院认为,根据朱某1及其丈夫出具的承担两位老人生活开销的字据,一审让朱某1支付严某旅馆住宿费5万余元尚属妥当,所以对朱某1的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朱某1提出的应当四个子女平摊,没有在这次判决里得到采纳,原因在于赡养费的分担并不是简单的平均数,而要看各子女的负担能力和此前的约定。朱某1在二审中还提交了一段2020年拍摄的录像,称严某在录像中要求其他三个子女补贴生活费而被拒绝,但严某和其他三名子女都指出这份录像在之前的房屋确权案件里已经提交过、法院也已作出判决,法院对这段录像没有另行采纳。
五、律师点评
对老年人一方来说,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是打赡养官司必须有证据支撑。严某主张每月8000多元的居住和护理开销,但她并没有实际聘请护理人员,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写的又是长子的名字,租金和护理费的请求因此落空;医药费她手里只有一张824.60元的票据,其余是按这个数字推算出来的,法院只能按有证据证明的部分判决。想要主张较高的赡养费,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把租房合同签在自己名下、租金通过本人账户支付并保留流水、护理费保留合同和发票、医药费保留完整的票据和医保结算单。这些材料看起来琐碎,却是把"我需要多少钱"变成法院能够认定的数字的唯一办法。
对子女一方来说,这个案子说明赡养是法定义务,不能拿家里的旧账来抵。朱某1提出自己照顾父母多年、其他子女没有补贴,主张四人均摊,这样的说法在情理上有分量,但法律上并不能因此免除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也要看到,如果子女之间确实就赡养分担达成过协议,法律是承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把话说在前面、写成书面协议,比事后互相指责有用得多。
这个案子还牵出一个值得所有家庭注意的问题,就是父母与某一个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的书面承诺。朱某1当年出具的字据写明无偿承担父母居住及生活开支,她丈夫出具的借条也写明两位老人的生活开销由其承担。这类文件在父母与这个子女共同生活时可能只是家庭内部的安排,一旦父母改由其他子女照顾、或者家庭关系恶化进入诉讼,它就变成对出具人不利的付款依据。本案中朱某1正是因为这些字据,被判决承担5.9万余元的旅馆住宿费。写这类承诺时如果确有前提条件,一定要把前提写清楚,比如只在共同居住期间适用、居住关系结束后如何结算。
还有一点,赡养纠纷的诉讼成本其实很低。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总共只有80元,由双方各负担40元,而双方争议的金额看起来是上万元甚至更多。这也意味着,老年人通过诉讼主张赡养费的门槛并不高,不必因为担心诉讼费而放弃自己的权利。真正决定结果的不是费用,而是能拿出多少证据,以及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主张的开销确实发生并且确实用于老人本人。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一审判决援引的就是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这条规定说明,子女之间就赡养分担达成协议是法律允许的,但前提是征得老年人同意,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老年人的意愿。
此外,本案一审在认定朱某1丈夫出具的借条效力时适用了表见代理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沪02民终2802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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