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6-14-2-456-001
某县民政局诉周某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父母为牟利出卖未成年子女的,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8日,周某配产下一名女婴柳某(系化名)。次日,周某配伙同他人将柳某以人民币28000元出卖。后周某配以及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判处刑罚。
2021年7月29日,柳某被公安机关解救送至某县福利院暂养。经公安机关调查,周某配曾与多个男子有性关系,柳某的生父信息不详;周某配的母亲已经去世,周某配父亲明确表示其没有能力照顾抚养柳某。某县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周某配对柳某的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桂 0721民特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周某配为柳某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申请人某县民政局为柳某的监护人。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被申请人周某配的行为是否构成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二是某县民政局能否被指定为柳某监 护人。
一、被申请人周某配的行为已构成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 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 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 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 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据此,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 健康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包括民政部分在内的有关个人、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该监护人的销监护权。判断监护人的监护权 应否予以撤销,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否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出卖未成年子女牟利的,不仅严重违背伦理道德,而且被纳入刑事打击范畴,构成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当然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有关个人、组织有权申请撤销该父母的监护权。
本案中,被监护人柳某系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被申请人周某配作为其母亲,具有法定监护职责。周某配不仅不尽监护之责,反而出卖柳某牟利,该行为背离了监护制度的根本目的与伦理底线,严重侵害了柳某的合法权益。某县民政局作为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依法有权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柳某的生活和成长,应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周某配对被监护人柳某的监护资格。
二、某县民政局可以被指定为柳某监护人
民政部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方面具有兜底性、基础性的职能,在资源与能力上更具备组织优势,是承担公职监护责任的主要主体。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该条明确以民政部门为法定责任主体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补充的公职监护体系。因柳某生父不详,周某配母亲已经去世,周某配父亲明确表示没有能力抚养柳某,致使柳某处于无人照料的危困状态。柳某目前暂养在某县福利院,而某县福利院作为某县民政局下属的一个福利机构,能为柳某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 施。因此,指定申请人某县民政局为柳某的监护人,最有利于柳某的生活稳定以及健康成长。
综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应当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周某 配对柳某的监护资格,并可指定某县民政局作为柳某的监护人。
裁判要旨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出卖未成年子女牟利的,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民政部门是承担公职监护责任的主要主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政部门的申请,依法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条、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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