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人一起生活了几年,一起打拼、一起花钱,最后没有结婚就分了手,这时候财产该怎么算?不少人下意识觉得,既然一起过了这么久,对方的事业和收入就应该有自己一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审结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把这个问题讲得很清楚:同居和结婚是两回事,同居本身不会产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想要分对方的财产,必须证明这份财产是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或者共同经营得来的。这起案件里刘某某与沈某某同居五年,其间刘某某在沈某某的公司上班,分手后她要求分得公司利润400万元中的80万元,两审都被驳回。案号为(2020)沪02民终7710号。
一、同居五年,分手后要求分公司的利润
刘某某生于1964年7月,沈某某生于1963年8月,两人原本是同学,2013年的一次同学聚会上恢复联系,之后发展成恋爱关系。此后刘某某在一家判决书中称为“XXX公司”的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这家公司有两名股东,一名是沈某某,另一名是案外人孙某某,沈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人的关系一直持续到2019年下半年才恶化并打起了官司。
2014年到2018年期间,沈某某出资购置了车辆、墓穴、红木家具等财物。刘某某在诉讼中提交了手术记录、照片、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主张两人从2014年4月到2019年7月一直处于同居状态,自己在这段关系里付出了精力和劳动,参与了公司的核心工作,因此公司这几年赚到的利润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要求沈某某把400万元利润中的80万元分给她。她本人也在庭审中承认,自己2019年7月就已经离开了沈某某的住所。
沈某某的说法完全不同。他承认双方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但表示因为矛盾不断,并没有发展到同居。他说刘某某在公司做的是外勤工作,负责催收、核对账目,不是公司的管理者,也不是投资者,没有参与公司的发展经营,双方不存在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他还提出,刘某某在一审中并没有请求确认同居关系,只是要求分割财产,所以同居关系存在与否只是一个前提条件,并不是本案的基础事实。
二、一审、二审都驳回
一审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0)沪0107民初5117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刘某某自己负担。刘某某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四点理由:一审没有查明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也没有查明同居期间有没有共同收入和共同财产;一审对证据只作了机械记录,没有针对每份证据说明采信与否;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只要认定存在同居关系,她要求分得公司利润就有依据;一审案情复杂却适用了简易程序,程序错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刘某某负担。二审明确指出,经审查一审程序并无不当。至于分割财产的核心请求,二审的态度是,两人之间存在同居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但即便如此,刘某某要求分割公司利润的主张依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为什么驳回:同居不等于婚姻
二审的推理分两步。第一步是认定事实,双方在2014年到2019年期间是恋爱关系,根据刘某某一审提交的证据,她主张这段时间存在同居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这一步对刘某某其实是有利的,法院并没有像她上诉时说的那样回避这个问题。第二步是否定权利基础,二审指出,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确实同居,因为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夫妻财产共有的基础是婚姻,没有婚姻,就没有这种当然共有。
接下来的问题就变成哪些财产可以主张。二审给出的标准是,双方仅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享有权利。换句话说,同居期间各人挣的钱、各人买的东西,原则上还是各人的,只有两个人一起出钱买的,或者一起经营赚来的,才谈得上分割。本案中公司登记在沈某某和案外人名下,沈某某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虽然在公司工作,但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沈某某共同经营这家公司,因此她主张沈某某从公司获得的利润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法院难以支持。
一审还处理了她提出的另一个理由。一审法院指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即使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刘某某认为自己提供劳务、参与公司核心工作就应视为与沈某某共同经营,进而分得沈某某个人从公司获得的利润,同样于法无据。这里的关键区别在于,在公司上班取得的是劳动报酬,不是公司的股权或者利润分配权,除非能证明双方对这家公司有共同的出资安排和经营分工。
四、现在的规则怎么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2020年判决时民法典还没有施行,一审援引的是当时的规则,判决书中还出现了“非法同居关系”这样的表述。民法典施行以后,这类案件的处理规则明确了很多。程序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条规定说明,同居关系本身法院不管,但因为同居产生的财产和孩子的问题,法院要管。
实体规则在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里。这一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两种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是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第二种情形是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把这条规定和本案对照,结论就很清楚了。刘某某在公司工作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按照现在的规则归她个人所有;公司的利润属于沈某某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也归沈某某个人所有。她想分这80万元,唯一可行的路径是证明自己与沈某某共同出资或者共同经营这家公司,而这正是她在一审、二审中都没有能够证明的事。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和第三百零九条从共有的一般规则上也支持同样的结论,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情形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同居双方不属于具有家庭关系的情形,所以要谈分割,先要拿出出资。
五、律师点评
对同居关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来说,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是,感情上的付出和财产上的权利是两条线。同居再久、照顾对方再多,都不会自动换来对方财产的一半,法律给同居关系提供的保护远低于婚姻。想要在分手时主张财产,必须围绕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这两个词去准备证据。本案的教训很直接,刘某某提交了手术记录、照片、微信记录、证人证言,这些材料能证明两人关系亲密、可能同居,却证明不了她对公司有出资或者参与经营,证据的方向和请求权的基础没有对上,所以两审都输了。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关系存续期间就留下书面痕迹。如果一起买房、一起买车,尽量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在合同或者协议里写明各自出了多少钱;如果一起做生意,建议把出资、分红、决策权限写成书面协议,必要时直接登记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这样一旦分手,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有据可查,法院才能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则去计算份额。反过来说,如果一方只是帮忙出力,没有出资、没有书面约定,事后主张分割对方名下公司的利润,难度非常大。
对财产较多、担心分手后被分割的一方来说,这个案子同样有用。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制,你名下的房产、股权、经营收益原则上仍归你所有,对方要分必须先证明共同出资或者共同经营。不过这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如果对方确实参与了经营、有转账出资、有分红约定,法院是会认定的。把自己的财产和共同经营的财产分清楚,账目保持独立,既是对自己负责,也能避免日后陷入长期诉讼。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就是诉讼请求的设计。程序上,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但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必须受理,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的。所以同居分手后如果有财产或者孩子的问题,不要因为没结婚就以为没有救济途径。本案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也实体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只是她没能完成举证这一步。
六、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沪02民终7710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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