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2:结婚后发现另一方有性病、精神病的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生效前,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有关传染病、精神病(有关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但在《民法典》中,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而不是无效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因此,《民法典》生效后,如果一方未如实告知其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