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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钟某云与陈某根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2023年3月15日,最高检发布第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共九件。


钟某云与陈某根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日,浙江省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预备征收浙江省慈溪市新城河一期A地块河道区块,被拆迁人搬迁期限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钟某云在得知自己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某街道的房屋属于被拆迁范围后,产生与他人登记结婚增加拆迁人口领取更多拆迁补偿款后再离婚的想法。2017年2月,钟某云通过他人介绍与陈某根相识,二人谈妥结婚套取拆迁补偿款后再离婚相关事宜,钟某云允诺事成后分陈某根8万元拆迁补偿款。


2017年3月11日,钟某云、陈某根签订婚前协议和离婚协议,婚前协议载明婚后男女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男方能够按照商议流程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女方愿支付男方2万元作为开店基金,待一年内男方配合女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女方愿一次性支付男方6万元作为男方后期发展基金;离婚协议载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男方净身出户。2017年3月14日,二人至浙江省慈溪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钟某云将陈某根的户口迁至其名下并向浙江省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进行拆迁人口登记。钟某云通过上述方式从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按一个安置人口领取拆迁补偿款及购房补贴共计人民币60.398万元,后钟某云支付陈某根2万元。


2018年6月6日,陈某根认为根据拆迁政策,按人口计算可安置房屋面积或相应的货币,该拆迁利益应属于其所有,现所有拆迁所得由钟某云一人占有,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诉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令钟某云与其离婚并支付其按人口计算的拆迁相应补偿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是陈某根与钟某云离婚;二是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钟某云再一次性补助陈某根14万元,款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履行。2018年8月24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282民初6087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后钟某云转账支付陈某根14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  

当前,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领域,通过“假结婚”增加安置人口多领取拆迁补偿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3月,该院总结拆迁领域虚假诉讼的一般性特征,锁定“离婚”“拆迁”“诈骗”“调解”四个关键词,将上述关键词输入自主研发的“虚假诉讼线索筛查系统”检索页面,系统自动在收录的本地刑事判决书库中,检索出符合要求的钟某云、陈某根诈骗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再将“钟某云”“陈某根”两个关键词输入检索页面并点击高级检索,进而搜索出钟某云与陈某根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经人工分析、研判发现,该民事调解书存在通过“假结婚”进行拆迁人口登记从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情形,涉及利益巨大,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国家利益,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涉案刑事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钟某云和陈某根于2017年3月14日登记结婚,三日后钟某云将陈某根的户口迁移至自己户口内,二人结婚既未办过酒席亦未在婚后共同生活,钟某云领取拆迁补偿款和购房补贴后按约支付给陈某根2万元。钟某云、陈某根以合法的结婚证为掩盖,虚构一个安置人口的事实,导致政府陷入错误认识,多发放60余万元;二是实地走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及拆迁办,了解当时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经了解,当地拆迁房屋主要按户补偿,一个户口内的人口越多,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和购房补贴越多,农村户口享受拆迁补偿80平方米一个人,居民户口享受拆迁补偿60平方米一个人,但有建房报告的居民户口可享受与农村户口同等的补偿。因钟某云为居民户口,但有建房报告,所以根据钟某云和陈某根的婚姻关系,该户增加了一个安置人口,增加可安置面积80平方米,折合人民币52.52万元,另增加购房补贴7.878万元,故钟某云据此多领取60.398万元拆迁款;三是对钟某云和陈某根进行询问,二人均承认在婚姻登记前就协商签署过婚前协议和离婚协议,对离婚事宜和财产分配作出详细约定,证实二人登记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多领取一个安置人口拆迁补偿款和购房补贴。


监督意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卷材料、当地拆迁安置政策以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认为从陈某根的两项诉求来看,关于离婚事宜双方结婚时早有约定,双方对此意见一致,本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要求法院对二人领取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才是诉讼的真实目的。法院按照普通婚姻纠纷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并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确认双方离婚和经济补偿方案,使违规领取的拆迁补偿款成为合法的个人财产,该生效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涉嫌虚假诉讼,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国家利益,遂于2021年4月1日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认定调解协议第二条中“钟某云再一次性补助陈某根14万元,款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履行”,系双方通过缔结婚姻关系这一合法形式违规参与拆迁安置,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损害国家利益,该协议条款应予撤销,遂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维持民事调解书第一条,即陈某根与钟某云离婚;撤销第二条中的“钟某云再一次性补助陈某根14万元,款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内容。


2021年12月29日,浙江省溪市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出函件,函询关于防范骗领拆迁补偿款的相关工作举措。2022年6月27日,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回函称:一、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协助下,已全部收回钟某云、陈某根骗取的拆迁补偿款和购房补贴,其中向钟某云收回44.398万元,向陈某根收回16万元。二、已着手开展针对拆迁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针对被拆迁群众有关拆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以及联合民政部门查询拆迁区块婚姻变动登记记录,通过内部约束、整治,外部宣传、调查,防止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一)为分配“假结婚”多获取的拆迁补偿款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应当加强监督。在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些人为多领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和购房补贴,采取“假结婚”增加安置人口、违规盖房增加评估面积等多种不正当手段,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用“公序良俗”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使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概念更加明确、周延。本案当事人合谋通过“假结婚”多领取拆迁补偿款60余万元,严重破坏善良风俗、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分配拆迁补偿款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为使无效民事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双方又提起离婚诉讼,使生效裁判成为拆迁补偿款分配方案的确定依据,构成虚假诉讼。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对通过诉讼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况予以监督,同时加强对拆迁领域中相关案件的监督纠正。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应当依法能动履职,运用数字技术主动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根据个案分析,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案件、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以同一当事人同时在多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危区。此类案件不仅破坏司法秩序,还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法治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总结此类案件的一般性特征,运用数据计算的强大功能,智能发现此类监督线索。本案中,检察机关总结拆迁领域虚假诉讼的共有特征,抽象出“离婚”“拆迁”“诈骗”“调解”等关键词,通过自主研发的“虚假诉讼线索筛查系统”,走通从刑事判决到民事监督的数字化路径,提升监督精准度。数字检察有效拓展了案源渠道,推动司法办案向人机结合模式转变,有效实现精准监督、整体智治,以数字检察促进检察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对企图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要综合施策实现治理效果。随着县域城镇化向纵深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成为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的重要一环。农村集体土地拆迁一般按户内人口数分配补偿款,虚增人口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主要手段,严重破坏拆迁政策的执行,损害国家利益。检察机关对拆迁领域相关案件加强监督,不仅可以监督纠正搭司法审判权便车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还能对该领域损害国家利益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本案通过民事监督、发函等方式,监督纠正错误法律文书的同时,还跟踪拆迁部门防范工作方案出台情况,帮助职能部门堵塞漏洞,实现保护国有资产、保障国家利益的目标。检察机关充分融合各项职能,以“我管”促“都管”,做好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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