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如何父母只是部分出资,比如出首付款的,参考上述条款,可以分成以下情形处理:
情形分类 | 具体情形描述 | 处理方式 |
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并登记
| 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前 | 该不动产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
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 离婚时,得到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 |
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 |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
以子女名义签订合同并登记
| 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且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结婚前 | 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可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处理 |
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但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结婚后 | 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出资比例对应的部分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 | |
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 |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不动产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