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
  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发布时间:1992-06-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992 年6 月8 日(91)民他字第52 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456 号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再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经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在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本案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人民法院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请向当事人李丽云讲明不予再审的道理,以及判决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其思想工作。


发布时间:1992-06-08  阅读:87次
 标签: 离婚   再审  
  •   

  •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博

    微博

    微博
    抖音

    抖音

    抖音
    B站

    B站

    B站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婚姻家庭法律网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