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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公民因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在人民法院 进行诉讼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1998-11-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公民因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在人民法院 进行诉讼问题的函 

(1988 年11月25日 (88)民他字第61号) 


外交部领事司: 


转来的澳大利亚驻华使馆的照会收悉。关于该国公民Levens希望在中国通 过法律程序,向住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路32号的钱国华领回由其丈夫Genady Shrbakov(澳大利亚籍)带至该处的孩子Daniel(澳大利亚籍)一事,我们研 究认为,如Levens通过有关程序能证明澳大利亚法院在判决Levens与Genady Shrbakov 离婚时,将Daniel 判归Levens 抚养,此事可先通过当地外办和公安 部门,与钱国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Levens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经我驻澳大利亚使领馆认证的 本国判决书,证明Daniel归其抚养,对钱国华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收 费办法(试行)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至20元。如 有其他财产争议,则按财产案件另行收费。关于律师收费问题,请向司法部了解。

发布时间:1998-11-25  阅读:6次
 标签: 涉外诉讼   外国公民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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