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站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抚养探望
  抚养探望
婚姻家庭法律问答:担心对方抢孩子,能向法院申请什么样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   作者:

问题10:担心对方抢孩子,能向法院申请什么样的保护?

   

律师解答:

可申请变更抚养权或子女禁止接近令。法院可将未成年子女纳入保护令范围,如存在不适合抚养情况,可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二)》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制】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二)》第十三条【分居期间子女的暂时抚养】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5-05-28  阅读:7次
 标签: 人身保护令   变更抚养权  
上一篇: 变更抚养关系起诉状
下一篇: 没有了!
  •   

  •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博

    微博

    微博
    抖音

    抖音

    抖音
    B站

    B站

    B站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婚姻家庭法律站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