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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 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发布时间:1986-06-2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 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 年6月20日 [1986]民他字第2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粤法民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刘坚诉冯仲勤房屋继承一 案,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双方讼争的房屋, 原系冯奇生及女儿冯湛清、女婿刘卓三人所共有。冯奇生于1949年病故前,经 女儿冯湛清同意,用遗嘱处分属于自己和冯湛清的财产是有效的。但是,在未取 得产权共有人刘卓的同意下,遗嘱也处分了刘卓的那一份财产,因此,该遗嘱所 涉及刘卓财产部分则是无效的。在刘卓的权利受到侵害期间,讼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致使刘卓无法主张权利。现讼争房屋发还,属于刘卓的那份房产应 归其法定继承人刘坚等依法继承。

发布时间:1986-06-20  阅读:13次
 标签: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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