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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律问答: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5-06-24  来源:   

问题30: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呢?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需要依法分割。特别是夫妻因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呢?


律师解答:

1.夫妻共同生活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或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共同生产经营则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务,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处理生产经营事务。


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以下情况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

(1) 债务发生时,夫妻共同购买大宗财产或有重大开支,且夫妻双方未能说明资金来源;

(2) 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的投资或经营活动;

(3) 债务用于一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务,但债务人配偶分享了该投资或经营的收益。


而以下情况则可能被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

(1) 债务发生时,夫妻并未共同购买大宗财产或没有重大开支;

(2) 债务发生时,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协议离婚或正在进行离婚诉讼,且债务人的配偶有稳定的收入,能够维持家庭正常开支;

(3) 债务用于债务人从事违法活动,如赌博、吸毒等;

(4) 债务用于债务人单方承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事项,如无偿担保等;

(5) 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和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从中获益。


2. 举证责任与法院审查

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一种常见现象。在实际操作中,夫妻一方未告知另一方某项特定债务也并不罕见。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配偶证明某项债务没有发生,是一项艰难的任务,等同于要求证明“未发生”的事实。


为减轻举证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在举债方的自认存在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对债务真实性进行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举债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相关银行账户及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5-06-24  阅读:4次
 标签: 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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