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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案例】朱某洁诉谭某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母亲对未满两周岁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时,确认抚养权可突破母亲直接抚养原则
发布时间:2025-12-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

2025-14-2-021-001


朱某洁诉谭某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母亲对未满两周岁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时,确认抚养权可突破母亲直接抚养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洁(女)与案外人罗某于2019年、2020年非婚生育两个子女。2022年上半年,朱某洁与罗某发生矛盾后出走。后朱某洁与被告谭某升同居生活,于2023年11月24日非婚生育一女,取名谭某怡。2023年12月下旬,谭某怡刚满月,朱某洁在与谭某升发生矛盾后独自离开,此后谭某怡由谭某升和谭某升的祖母苏某贵照顾至今。朱某洁与案外人罗某已经于2024年1月和好,并预备办理结婚登记。


   2024年7月,朱某洁起诉要求谭某怡由其直接抚养。谭某升坚持要求小孩由其直接抚养,苏某贵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协助照顾孩子。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渝0116民初9335号民事判决:谭某怡由谭某升直接抚养。宣判后,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不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可否判决由父亲直接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立法在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的确定上将未成年人年龄划分为“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三个区间,主要是考虑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环境和发展需求,进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规则。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主要是考虑该阶段未成年人多数还处于母乳喂养期,母乳喂养对其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且子女对母亲有较强的生理和心理性依赖。由此可见,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适用母亲直接抚养原则,根源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因此,当由母亲直接抚养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允许存在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即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本案中,谭某怡系谭某升与朱某洁的非婚生子女,现不满两周岁,为最大限度保护其利益,确定其直接抚养人亦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查明事实看,朱某洁于谭某怡满月时离开,至提起本案诉讼时,长达一年之久未对谭某怡履行照护义务,亦未履行物质保障义务及情感教育义务,致处于婴儿阶段的谭某怡长期缺乏母亲的照顾和关爱,其行为构成“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且其与案外人罗某另外生育了两个子女,并准备与罗某结婚。谭某怡在满月后就一直跟随父亲谭某升及曾祖母苏某贵生活,谭某升及其家人有抚养谭某怡的强烈意愿。两相比较,判决由父亲谭某升直接抚养显然更有利于谭某怡健康成长。


裁判要旨

  非婚生子女未满两周岁,母亲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可依法判决由父亲直接抚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第1084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44条


发布时间:2025-12-09  阅读: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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