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抚养探望
  抚养探望
【最高检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石某、赵某与任某洋指定监护、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2023年3月15日,最高检发布第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共九件。


石某、赵某与任某洋指定监护、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石某华与赵某系夫妻关系,石某系二人之女。石某幼时因高烧昏厥造成脑部损伤,智力、精神发育迟滞。2004年,石某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人(二级)。


2010年起,石某精神状态好转,能够顺畅沟通表达,识别近亲属,意识较为清楚。2012年9月20日,石某与任某洋登记结婚。石某与任某洋二人无子女,无共同财产。


任某洋与石某结婚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任某洋能够较多分担照顾石某日常生活的职责,石某精神状态也有所好转。2018年起,任某洋频繁外出,对石某的照料逐渐减少,至2020年发展为对石某不管不顾。2021年以来,赵某家中陆续接到催债电话,称任某洋参与赌博欠下赌债。赵某告知石某相关情况后,石某也表示希望能解除其与任某洋的婚姻关系。赵某在检察机关普法宣传中得知支持起诉职能,遂向检察人员求助,请求帮助残疾人解决维权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  赵某代理石某就残疾人诉讼维权事宜向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经审查,先后于2021年6月30日、12月9日,受理赵某申请宣告石某无行为能力、指定监护诉讼,石某离婚诉讼两件支持起诉案。


审查过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从以下环节审查办理案件:


(一)调查走访,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各自诉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经走访社区、调取书面材料等途径,了解到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了双方的诉求底线。任某洋系外地户籍,原生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其本人在京从事汽车修理等工作,收入不稳定,在与石某婚后,随石某华、赵某共同生活,家庭日常开支及相关费用均由赵某负担。任某洋同意离婚,但要求给付高额补偿款,其心理预期与赵某一家的给付能力和给付意愿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弥合。办案组认为,确只有诉讼途径才能够以法律方式固定双方权利义务,是最可行、最彻底的冲突解决方法。


(二)设计路径,支持残疾人法律途径维权。办案组运用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帮助残疾人一方设计维权路径,通过两个诉讼实现目标,即申请宣告石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随后由监护人代理石某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某洋作为配偶应为石某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而其担任监护人后石某则无法实现与其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目的,仍在维权怪圈循环。对此,办案组主动向区残疾咨询残疾人保护政策,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函要求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贯彻检察履职“最后一公里”的要求,与援助律师再次深入社区,固定任某洋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证据,力争以扎实的证据突破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法定顺位,推动支持起诉工作获取最佳效果。


(三)两手准备,争取诉讼主动权。扎实的前期摸底后,办案组一方面与法院沟通,释明本案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即对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撤销监护权,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另一方面,联系到任某洋,希望其能从有利于残疾人合法利益保护、有利于自身的未来发展、有利于家庭稳定与和谐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多年来石某一家对其经济和生活帮助,慎重作出选择。经数次当面与电话沟通,任某洋认识到事情拖下去对双方均有伤害,终于同意放弃对石某的监护权,并逐步降低心理预期。检察机关将相关情况向人民法院作出通报。


(四)检法合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第一时间,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石某为限制行为能力、指定赵某担任监护人,随后赵某代理石某提起离婚诉讼。办理该支持起诉案过程中,办案组与法院承办法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各方反复沟通调解方案,努力穿针引线、弥合差距、化解纠纷。在此期间,检察官多次向任某洋宣传民法典相关条文。最终,任某洋同意将补偿款降至3万元,双方于2022年春节前达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补偿款当日到位,任某洋离京返乡,残疾人及家庭得以解脱多年负累。


支持起诉意见  

2021年8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赵某申请宣告石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申请指定监护的民事特别程序案件的决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建议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受理案件,及时开展审理工作,推进相应的司法鉴定工作进程,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正、客观作出判决。


2021年12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石某离婚诉讼的决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建议法院受理案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及时开展离婚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秉持公正、客观原则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赵某申请宣告石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后,指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疾病司法鉴定科对石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石某华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赵某的申请并放弃监护权,任某洋口头同意放弃监护权。2021年11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1民特1807号民事判决,认定石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赵某为石某的监护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石某诉请任某洋离婚案后,在检察院办案团队、法院、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继续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1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1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一、石某与任某洋离婚;二、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石某给付任某洋三万元;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


【典型意义】

(一)坚持政治引领,落实民法典的体系化、系统化思维,办好涉残疾人、涉弱势群体的“小案”。弱势群体尤其是与残疾人相关联的案件,无论从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还是标的数额上看,都属于简单的“小案”。但是,作为首都核心区的检察机关,我们充分认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正阳门下、金水桥边,责任重大,不容闪失”,小案背后关联的是家庭稳定、社区安宁、社会面稳定,牵动的是民心相背,体现的是党的宗旨和检察工作为谁服务的问题,也是民法典这部公民权利保护“宝典”能否真正落地的考验。为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努力做到“小案”也要“精办”的要求,坚持能动履职,落实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价值衡量,到当事人居住地社区开展全面、充分的调查核实工作,查清案件客观情况,获取扎实证据支撑,助力精准办案。


(二)坚持部门联动,落实民法典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立法精神,最大限度回应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在支持起诉工作中,案件立案、审理周期直接关系到残疾人权益的最大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残联、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法院等单位建立了弱势群体维权工作平台,通过不断完善联系人制度、线索移送制度、定期会商制度与不定期沟通协商制度、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制度等,在受理支持起诉案件的第一时间,向其他单位通报情况,建立残疾人维权“快行道”。如石某指定监护案起诉时,正值首都抗疫期,北京市法院系统要求当事人网上提交立案材料,赵某、石某华年过花甲,电脑操作不便,为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检察机关联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特事特办,为当事人开通特别服务窗口,人民法院当日就受理了案件。其后,检察机关又协同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有序、从快开展案件审理、调解等工作,加速鉴定材料收集、委托鉴定的进程。


(三)坚持办案效果,落实民法典共建和谐社会的立法目标,不断探索“枫桥经验”的司法实践。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特别程序诉讼,申请对精神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作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并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往往存在后续的财产处置、婚姻或收养关系解除等涉人身权的诉讼。为此,检察机关摸索“枫桥经验”在个案的适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时同步开展检察官、法官、律师、社区共同调解工作,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发布时间:2023-03-15  阅读:14次
  •   

  •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博

    微博

    微博
    抖音

    抖音

    抖音
    B站

    B站

    B站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婚姻家庭法律网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