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发布 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共十件。
案例3 “闪婚”又“闪离” 彩礼酌情退
【基本案情】
杨某(男)与陆某(女)于2020年10月经介绍相识。2021年1月杨某给付陆某8万元作为结婚彩礼。2021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2021年8月,陆某以工作需要为由离开共同住所未再回去。2021年9月,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陆某返还彩礼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陆某经短暂接触后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仅四个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杨某要求陆某返还彩礼8万元有事实依据。遂判决:准予杨某与陆某离婚,陆某返还彩礼8万元。陆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与陆某作为新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弱,杨某在产生矛盾后未与陆某有效沟通交流即起诉离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陆某对于双方感情破裂有明显过错,杨某要求陆某全额返还彩礼8万元依据不足,陆某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应返还彩礼的抗辩亦不成立。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感情破裂的原因、彩礼数额等情形,遂改判:陆某返还杨某彩礼4万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闪婚闪离”的情形时有出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未将此种情况纳入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中。给付彩礼的首要目的虽然是为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互尽扶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才是婚姻当事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应当成为确定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否则在“闪离”情形下如果仅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不予返还彩礼,特别在给付“高价彩礼”的背景下,将使得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甚至可能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其他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二审判决即契合了上述规定的精神,通过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对于弘扬健康、文明、节俭的嫁娶新风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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