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发布 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共十件。
案例2 同居生活后分手 彩礼不宜全返还
【基本案情】
贺某(男)与张某(女)于202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数日后双方订婚。2022年1月,贺某给付张某彩礼12.8万元。当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一直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下半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此时张某已怀有身孕,经双方协商,张某到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支付医疗费5074.61元。双方分手后,就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贺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全部彩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贺某按照习俗给付张某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张某应返还贺某彩礼12.8万元,但应扣除贺某引产的医疗费,遂判决:张某返还贺某彩礼122925.39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双方婚姻状态、同居生活情况、彩礼消耗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贺某与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传统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了半年多时间,且张某怀孕并引产,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必然存在一定的支出,故贺某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主张不应支持。遂改判:张某返还贺某部分彩礼7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期盼与祝福。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涉及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其中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但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办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的情况普遍存在。在此期间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如果仍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返还彩礼,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彩礼返还规则进行了完善,其中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二审判决未机械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彩礼返还的唯一考量因素,而是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对于彩礼返还问题作出认定,较好地平衡了男女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