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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1985-03-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的批复

(1985 年 3 月 28 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84 年 11 月 30 日(83)沪高民上字第 9 号请示的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我院研究认为:朱秀珍与张裕仁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张裕仁死亡以前,未曾依法解除,且事实上仍有联系;朱秀珍与陈玉林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朱秀珍作为张裕仁的配偶,对张裕仁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本案在程序上,张裕仁的另一配偶何月卿在张死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在还有权利承当人,人民法院就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因此本案以发回重审为宜。


发布时间:1985-03-28  阅读:14次
 标签: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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