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年1 月28 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 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 年8 月30 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的婚前个人房产应视为他与徐文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蒋松琴去世后,应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的属于蒋松琴的那部分作为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各自继承的具体数额,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