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解答:不会直接认定。法律上并没有“一方拒绝鉴定就认定”这样一条规则,它的前提是:主张的一方自己先拿出必要证据,对方既没有相反证据、又拒不配合鉴定,法院才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也就是说,拒绝鉴定只是把不利后果推给对方,代替不了你自己的举证。下面结合法条和一起真实案件,把这个分寸说清楚。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所谓“有正当理由”,是不允许仅凭怀疑就起诉的,得先讲清楚怀疑从哪里来、有什么依据。
真正的举证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适用同样的规则。要注意两处限定:一是“已提供必要证据”写在前面,拒绝鉴定在后,顺序不能颠倒;二是条文用的是“可以认定”而非“应当认定”,最终仍要由法官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之所以不能直接推定,是因为亲子鉴定要采血、取口腔拭子,法院没有权力强制任何人配合。既然不能强制,法律就用举证责任来平衡:证据举到一定程度,对方既不反驳也不配合,不利后果由他承担;手里什么都没有,只反复要求对方去鉴定,法院就没有推定的基础。
一个真实判例:妻子说女儿不是丈夫的,丈夫拒绝鉴定
钟某与吴某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10年4月钟某生下女儿吴甲。后来钟某起诉离婚,同时主张吴甲与吴某没有血缘关系、是自己与他人所生,要求做亲子鉴定,吴某在庭审中明确拒绝。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主张女儿与吴某没有血缘关系却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父亲是吴某,仅凭吴某拒绝鉴定不足以推定钟某的主张成立。法院又综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分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可见问题不在于对方拒不拒绝,而在于主张的一方手里有没有“必要证据”。
实务提醒
想把对方的拒绝变成有利结果,功夫要下在鉴定之前。平时留意保存能说明受孕期间没有共同生活的材料,比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考勤和出差记录、对方承认的微信或录音;出生医学证明只写了父亲姓名,那只是登记信息,替代不了血缘证据。起诉时把否认亲子关系作为明确的诉讼请求提出,证据一并提交,法院才会考虑分配举证责任。反过来,被要求鉴定的一方也别以为拖着就能过关:对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时,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牵连到抚养关系和过错认定。
本文案例参考《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所载(2011)沭耿民初字第0379号案,法条依据为现行《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文中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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