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要求增加,但不是张口就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注意两个限定词:必要、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列了三种应当支持的情形,而且对象限定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想增加,就得把这几样证明出来。上海有个案子,孩子要求把抚养费从每月1500元增到9000元,两审都被驳回,正好把边界画清楚了。
什么情形能要求增加:三种法定情形
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还有一点常被忽略:这项请求权的主体是子女本人,起诉时孩子列原告,直接抚养的一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而不是抚养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一个真实判例:要求从每月1500元增到9000元,两审驳回
陈某甲的父母2014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父亲陈乙生活,母亲吴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另外每年还额外支付1万元;孩子考取重点高中的学杂费、医保报销后超过1000元的医疗费,都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孩子初三之后未再到校、休息在家,2016年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把抚养费从每月1500元增加到9000元,并让母亲分担一笔3000元的心理咨询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没有支持。法院的理由很有代表性: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类别、金额、履行方式都作了安排,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协商一致达成的,确定抚养费应当通盘考虑、不能孤立处理;主张增加的一方说生活成本增加了、对方收入高,但一、二审期间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每月9000元明显过高,远超出一般抚养费的标准;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责任。至于那笔心理咨询费,作出咨询的机构经营范围只有“健康咨询”,不具有心理咨询资质,孩子也从未到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都无法确认,同样被驳回。
能增加到多少:三个因素加一个参考比例
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给出了数额的确定方法: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面那个案子里,母亲在2016年3月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对方的负担能力本身就是个问号,法院对增加请求更不可能支持——第五十八条把可请求的对象写死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
要准备哪些证据
主张增加,证据要往“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上做:孩子日常生活的实际支出记录,证明原定数额确实维持不了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患病的,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病历和票据,机构资质和票据形式都会被审查,非正规机构的收据、发票都可能不被采信;上学的,学费、杂费票据要留着,但先翻一遍离婚协议——协议里已经约定各半分担的,就不能就同一笔费用再主张一遍;此外还要提供对方收入的线索,比如工资、任职、经营情况,证明其有负担能力。反过来,被请求的一方如果失业、收入明显下降、要赡养患病老人,也可以据此抗辩自己负担能力有限。
实务提醒
第一,先看原协议再起诉:协议把教育费、医疗费、额外抚养费都安排过的,法院会通盘考虑,孤立地拿某一项说不够,很难支持。第二,数额要克制:从1500元直接要求9000元,会被认定“明显过高”,通常合理的思路是按孩子实际增加的必要开支举证,参照月总收入二至三成的比例提出。第三,别忘主体:请求以子女名义提出。第四,协议不是铁板: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关键在于你能否证明“必要”。
本文案例参考(2016)沪01民终7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适用婚姻法,本文按现行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解读),法条依据为现行《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文中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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